发布时间:2026-07-30 国家发布
通知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的前提是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验收、未完成任务或不予结题的,结余不得留用。对允许留用的结余,自留用之日起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单位须在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剩余资金最长再使用3年,即留用起满5年未用完按原渠道交回。若剩余资金继续用于基础研究,最长再延至留用起满7年。对通知印发前已留用超2年的,视同满2年,印发后6个月内补报方案。
在预算编制端,直接安排给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资金,主管部门按实施计划分年编预算;年底前预计无法支出的当年预算和结转资金,应于9月底前调剂用于急需项目或交回财政。单位在研项目结转多的,减少以后年度申请;单位整体结转结余规模大的,主管部门减少该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竞争性分配项目则按进度拨款,进度偏慢、余钱较多的可调减后续拨付规模。
基建项目方面,批复预算之日起2年内未实质开工或终止实施的,未列支预算交回财政;开工后竣工前可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竣工后1年内办验收,验收合格3个月内结算并将结余交回;竣工超1年具备条件未验收的,达到条件后3个月内扣除应付价款交回剩余。
通知还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结转结余规模大的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约谈、函询、督查;对竣工验收不及时导致长期结转、虚报冒领、以拨代支、挤占挪用等情形,依规问责并收回资金。长效机制上,深化零基预算,连续2年执行率低的延续项目相应调减下年预算。
据财政部网站公开信息,该通知依据预算法、国发〔2014〕11号、国办发〔2021〕32号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出台。 政策信号上,中央部门科研与基建结余资金从此进入"计时留用、期满收回、进度挂钩"阶段,单位账上的沉淀资金不再默认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