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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抚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落地, 引进聚集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抚州干事创业,根据人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用为本、高效便捷、服务发展”的引才原则,策应“赣抚才子3333”引才计划,重点围绕培植百亿企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特色小镇、做强教育品牌、打造名医名院、振兴中医药产业、创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和新动能、新产业的培育等重大战略领域的需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抚州市外地区、单位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抚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在学术、技术、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引进的以下三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文化名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类:“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学科)带头人,省文化名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引进对象含具有以上同等水平(学历学位)的海(境)外专家、学者及留学归国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引进人才包括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刚性引进采取公开选拔、公开招聘、综合素质测评和考核调入等方式,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柔性引进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按“一事一议”“一人(团队)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按照程序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调入或聘用;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按照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专项事业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在没有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企业可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

第四章   人才认定

第八条  申报。用人单位填写《抚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认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类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核发“抚州才子卡”;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类人才,由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人才进行考核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核发“抚州才子卡”。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凭“抚州才子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工资待遇。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鼓励用人主体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建立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高层次人才从事专业性、学术性、科研性任务,并依法依规取得的报酬以及重大项目奖励等,不列入绩效工资的范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的年薪、兼职兼薪等特殊薪酬,可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对刚性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市属大中专院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按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三类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审核后,分别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资金均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生活待遇。刚性引进的第一类人才,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0000元,并可享受副部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第二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津贴8000元,并可享受厅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第三类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并承担补贴费用。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在抚工作实际,给予一定的生活待遇。如已聘请为市政府科技顾问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刚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现有的公租房或人才住房。并可根据住房申请政策,申报享受以下相应的住房优惠。

1.购房补贴。对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与相关部门核发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2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由受益财政发放。对于企业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企业分别按50%的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

2.租房补贴。选择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由受益财政与相关部门核发租房补贴。租赁补贴期为3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一类每月补贴3000元、第二类每月补贴2000元、第三类每月补贴150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补贴可适时调整。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租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按50%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建设一批院士楼、博士楼、专家楼和人才公寓小区。对刚性和柔性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及刚性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可按不同住房标准分别申请入住不同面积的人才公寓房,3年免费入住,3年后参照公租房标准适当收取一定租金,其中刚性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在抚服务期满5年后可无偿取得房屋永久使用权。园区要配套建设专家楼或人才公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公寓房,为人才提供住房。

对夫妻双方同时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补贴。对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待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站及创新创业补贴。对引进“两院”院士来抚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项目合作并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受益财政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新批准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海智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的,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建站资助;对刚性引进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创新创业的,在创业奖励扶持方面参照《抚州市关于鼓励支持开展“双返双创”活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奖补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创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取得明显成效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61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全市范围内凭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拟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外籍人才落户)。

第十七条   入境和居留服务。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居留许可,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保障。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补充或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配偶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调入我市的,属体制内的,由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尽量按“对口对应”的原则安排到与其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属体制外的,由各级就业部门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子女入学。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可自主择校。申请办理期间,需填写《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人才办转市教育局办理。对企业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可根据教育局制定相关政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定。开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和聘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等限制,按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精神激励。定期表彰一批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突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积极邀请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组织的重大节庆和重大项目咨询决策活动,注重推荐优秀人才到中央和省里表彰,重点推选优秀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培养吸收优秀中青年人才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及其他服务。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安排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深造、攻读学位等,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按照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凭“抚州才子卡”免费游览参观市内旅游景点,在市、县(区)属公立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每两年参加一次疗养度假活动。

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贴事项,在具体申报、审核、认定、落实上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流程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直单位需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年度引才计划。建立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两级分别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增设高层次人才服务岗位。对高层次人才服务的相关事项分流转办至市直或县(区)相关部门,高层次人才可凭“抚州才子卡”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设立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住房保障、人才公寓建设、宣传推介、招聘组织等有关工作经费。各县(区)和抚州高新区每年需统筹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建立抚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情况。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高新区,要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凡向我市单位、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并最终刚性引进签订3年服务年限合同的组织或个人(本市公职人员除外),到岗一年后,按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引才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及引进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资格、追缴奖励补贴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12813日印发的《抚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抚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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