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3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创新创业人才
1.《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科字〔2016〕4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执行
政策摘要:
● 对于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30万元安家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领军人才还可申请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方面支持。
2.《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文号:青人组字[2016]2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政策摘要:
● 对青岛市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每人奖励500万元,作为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顶尖人才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生活补贴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 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选择500万元生活补贴,也可选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青岛市全职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
● 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资助1万元;
(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
(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
(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 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3.《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文号:青厅字〔2016〕45号
政策起止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6-11-30)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摘要:
● 生活补贴:
对全职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对柔性引进的团队,每年按照依托单位实际给付带头人的劳动报酬,给予团队带头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顶尖、杰出、领军层次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参考《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 综合资助: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评审结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团队1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资助经费。综合资助经费由团队依托单位管理,主要用于科研开发、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等。
综合资助经费根据项目进展分期拨付,立项后按照60%的比例拨付首期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40%经费。
二、大学生创业就业
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青人社发〔2015〕21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执行
政策摘要:
● 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可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扶持期限为2年,
●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2015-2018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区(市)补贴资金从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补助资金根据青人社发〔2014〕21号、青人社字〔2015〕14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市)。
2.《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摘要:
●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 贴息范围: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创办家庭服务业机构和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人员二次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三、孵化器创业项目
1.《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科字〔2016〕7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摘要:
● 试行期内,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客(团队)利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资源,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单个在孵企业、创客(团队)每年申请创新券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2.《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科字〔2016〕11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摘要:
● 补助资金适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给予补助。
3.《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青科字〔2015〕3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摘要:
● 针对青岛市“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奖励额度不超过10%,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文号:青财教〔2015〕50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摘要:
● 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资助1万元;
● 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实施办法(暂行)》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青科字〔2016〕13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执行
政策摘要:
● 投保贷联动业务主要支持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等所需的资金。
● 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单个科技企业信贷规模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成长性特别好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企业进行贴息,其中5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
● 合作银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性担保公司执行不超过1%的担保费率。
鼓励各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在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不高于10倍的前提下加大投保贷联动业务授信,满足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6.《青岛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青科字〔2015〕8号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摘要:
● 本细则所指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千帆计划”内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贷款。
● 每家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资助,第一年资助80%,第二年资助60%,第三年资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 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对为出质专利进行处置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且单项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