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3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优惠人才政策
(一)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主要优惠政策
A、产业创新类: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B、科技创业类: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C、产业技能类:对入选的每名产业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烟台市“双百计划特聘专家”优惠政策
A.入选全职创新人才第一、二、三层次的,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创新资助;
B.入选兼职创新人才的,给予50万元创新资助;
C.入选创业人才第一、二、三层次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创业资助。
D.入选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的,给予300万元-600万元团队资助。
(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
1.科技创新团队(人才)扶持: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扶持。对新进区具备世界一流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后,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后,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后,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来开发区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扶持。对新进区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其创业项目经评审确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同时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来开发区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
(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扶持。区内企业新引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经评审确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稳定工作满一年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
(4)高层次人才奖励。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入选“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特支计划”、省“泰山学者”的人才,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科研经费支持。
2.科技自主创新项目扶持:
(1)重大引领性新兴产业项目扶持。对开发区管委确定的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光电等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连续3-5年每年给予100万—500万元扶持。
(2)生物医药项目扶持。对生物医药企业在开发一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在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后,按临床前研究费用2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取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取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软件项目扶持。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
(4)科技项目匹配奖励。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863计划、重大专项等)、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烟台市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匹配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获奖项目产业化扶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开发区产业化的,投产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产业转化资金扶持;对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开发区产业化的,投产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产业转化资金扶持。
(6)知识产权扶持。设立300万元的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研发创造资助、获奖专利奖励、专利转化运用扶持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国际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按每件专利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7)科技融资扶持。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区内创业投资产业和创业企业发展,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包括参股、跟进投资等。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符合资助条件创新项目,经评审后可获得不高于1000万元的信贷周转资金,财政给予贴息。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最高5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200万元。
(8)创新平台建设扶持企业研发平台。对列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给予500万元配套补助;对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当年给予20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列入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列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对列入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明显的,给予补贴50万元经费。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新进区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和运营,并符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经评审确认的,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政策扶持。
外资研发中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外资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所设立的研发中心,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扶持。
(四)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主要优惠政策
(1)对经专家评审组评审筛选出的发展潜力较大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分类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为 10—50 万元。
(2)每年度从开发区科技发展计划经费中安排不低于 10%的资金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研发。
(3)经审批被市级以上部门无偿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可获得区财政 1:1 的匹配资金支持,年度匹配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评审具有发展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年贴息总额为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 50%,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贴息期为2 年。
(5)成立不超过5 年的留学人员企业(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放宽到8 年),在国家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检测、申请行业认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以及参加开发区政府组织的会展,经审核后,区财政对其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人才,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 5 万元的科研经费。
(7)入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原则上可租用200—500 平方米以内的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5年用房优惠。200平方米以内的,前 3年免收租金,后2年按房租的50%收取;超过200平方米部分,前3年按房租的50%、后2年全价收取。
(8)因故未能入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开发区内厂房的,参照当年度开发区管委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所支付500平方米以内房租30%的补助,租金补助期限为 3 年。
(9)孵化毕业的留学人员企业,经评审,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企业可入驻园区企业加速器,根据实际需求,原则上可租用 1500 平方米以内的加速器厂房,并享受 2 年用房优惠,超过1500 平方米部分按房租的50%收取。租用开发区内厂房的,根据实际需求,参照当年度开发区管委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 1500 平方米的房租补助,补助期限为 2 年。
(10)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或者参与创办企业,在烟台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者累计半年以上在烟居住,给予12000 元/年的房租补助,期限3年。夫妻双方同时来园区创业,按150%的比例给予房租补助。
(11)博士以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满3年,首次在开发区购置自住住房,经评审,视其企业社会贡献情况,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助。
(12)才资源开发,对积极推荐并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海内外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