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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04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通知,公布《商丘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商丘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打造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动商丘由人口大市向人才大市转变、由“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传统产业升级,孕育战略新兴产业,发挥人才在建设经济强、城乡美、活力足、社会安、生态好、百姓富的魅力商丘进程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十三五”总体规划为引领,坚持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工作统筹推进。力争“十三五”期间,重点引进500名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2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50名在省内外具有较高成就并有一定声望的领军人才;汇聚10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顶尖人才,人才所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于GDP增长速度。组织实施“3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30名领军人才成为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权威;培养300名青年专业技术骨干成为我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1000名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后备力量。建设一批集聚承载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才工作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价认定及淘汰更新机制,负责组织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提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评价、认定、享受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创业团队。

1.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商丘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来商丘工作不少于3个月。

2.创新创业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可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学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创业团队所创办企业须在商丘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海内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引进后在商丘工作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商丘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具有自主创业经验,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担任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三)高层次创新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海内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3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高层次人才。

4.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高层次人才。

(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一般为符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和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做出较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专才”。

(五)其他高层次人才。

除上述人才以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需连续在商丘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3个月。包括:

1.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包括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3.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包括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4.市级领军人才(D类),主要包括市级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5.高级人才(E类),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市级以上表彰的规模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专业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三章引进培育方式

第六条坚持直接引进、柔性引进和培育现有人才相结合,采取信息平台引才、组团外出引才、利用驻外机构引才、智力兼职引才、人才租赁引才、围绕重大项目引才育才、依托产业发展引才育才、挂职引才育才、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育才等多种途径引进培育人才。

第七条围绕各县(区)主导产业发展,采取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资共建的形式,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研究开发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更新、工艺革新和产品创新,推进关键性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突出围绕我市由传统农业大市向工业化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宜居城市转型,重点支持各产业集聚区创建特色产业人才基地,最大限度为各类人才向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聚搭建平台。

第八条坚持人才引进和培育并重,探索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分层分类培育人才,下大力气抓好现有人才的培育工作,每个县(区)至少设立1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九条组织驻商高校各院系教授、博士、硕士成立专家服务团队,依据专业,采取讲座授课、现场指导、参与调研、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相关产业,加强在人才、项目等方面的交流,有计划地组织高校高层次人才到地方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挂职。

第十条坚持人才工作为“双创”服务,在驻商高校开设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培训课程,实施创业教育,开展创业表彰活动,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文化,引导高校毕业生成为创业生力军,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四章集成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启动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在商丘创办企业,经综合评估项目预期产值、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按不同层次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由受益财政和企业主体按1比1的比例共同支付;同时,根据创业项目进展需要,优先提供或使用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贴息资助;对获得银行贷款且列入我市年度60强、60高骨干企业的,受益财政按不同贷款额度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鼓励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级科技科研经费重点予以支持。人才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50%。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科技人员资助,获得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支撑项目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对人才和团队创办企业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相关规定在采购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税收优惠。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四条平台建设。提倡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与驻商高校、国内外高校、研发机构合作,采取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破解技术难题。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发挥作用较好的,有创业项目的,对主导产业发展有强大推动作用的,经审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经审验后受益财政给予每站1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被评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双创”人才。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使有梦想、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大学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根据项目吸纳能力、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经评估后给予2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优先扶持;鼓励在商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外)离岗创业,离岗在商丘各产业集聚区和创业园区创新创业的,5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逐步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十六条培育现有人才。实施创新创业培育系列工程,加强民营企业经营者培训,探索建立一批由大专院校、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和网络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基地;围绕全市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互联网、电商、文化创意等产业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计划,对列入培训补助计划的项目给予全额资助;对在商高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资助;对现有人才经培养成长为高层次人才,并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享受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作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激励培养。健全人才奖励制度,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每次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才不超过5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实物,若无符合条件人选,可以空缺。同时对引进人才数量多、层次高、产生效益好的县(区)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继续做好“市级高层次人才专题培训班”,各县(区)每年也要适时组织各类人才到国内外先进发达地区培训考察,增长知识,开阔视野,着力培养培育一批发挥核心引领作用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战略开拓能力的领军人才。培训费用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政治待遇。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干部每人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定期进行走访、座谈、慰问。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生活困难。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商丘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优先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人选推荐;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予以解决相应的政治待遇。

第十九条编制职称。引进到党政机关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文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特殊人才、特事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核定专门的人才编制。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符合条件即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用人单位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予以评聘。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支持各县(区)和在商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允许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且有自用地的单位,建设住房自行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享受如下住房待遇: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A类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或100万元的安家费,对B、C类和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者给予60万元的安家费,原则上在商丘工作满5年后,产权属个人所有;对D、E类人才分别优先享用人才租赁房或600元/月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5年;对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双创”型人才,根据公租房申请条件,统一优先纳入市公租房住房保障。以上安家费用由受益财政及用人单位按1比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家属安置。对全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及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可随调随迁。配偶在原单位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社和编制部门在空编单位协调调动工作;配偶原无工作单位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暂时无法安置的,两年内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子女需在本市就读的,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优质教育资源。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放《保健医疗卡》,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治疗,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个性化免费健康体检,住院治疗时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其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由受益财政按规定给予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六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提高人才工作专项考核的权重,把人才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各级党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专项报告制度,把人才工作放在发展战略位置,作为我市“十三五”经济社会整体规划的重要方向,加强统筹谋划。

第二十四条加大各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的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整合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用于人才创业创新扶持和200万元的人才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确保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和50万元的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支持用人单位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在人才引进、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开支。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直相关部门、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创新创业载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及团队常年接受申报,原则上不定期进行评定。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动态信息库,评定委员会每年对资助对象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对综合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资助。引进培育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审定后,取消相关待遇、追缴已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商丘人才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加强对人才工作品牌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报道,积极营造爱才、惜才、尊才、重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强化工作措施,保证政策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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