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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 关于完善全市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漯发〔2015〕4号)精神,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全市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完善情况通知如下:

一、人才培养资助政策

1.对于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0-150万元、创业团队300-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属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支持。

2.对纳入全市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者,市财政根据培训计划将培育经费列入人才重大工程年度预算。

3.对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第一完成人3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奖励第一完成人2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奖励第一完成人150万元;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第一完成人100万元;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奖励第一完成人50万元。

4.对纳入全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者,所承担或从事的科研课题通过审定的,给予自然科学领域每人30万元、社会科学领域每人10万元扶持经费,用于其专业课题的学习研究,资金分三年拨付。

5.对于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须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学费支出的70%和50%,个人分别负担30%和50%。

二、人才引进资助政策

1.对引进的国内两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院士,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漯河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给予300万元安家费和2O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全职在漯工作且购房的,安家费一次性拨付,其他资金分五年拨付。同时,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开发进度,由市财政与引进单位按8:2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市财政最高扶持30O0万元。项目投资额与开发进度费用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核定。

2.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河南省“百人计划”人才、拥有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或有高校和科研机构高级职称的高层次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漯河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给予200万元安家费和100万元生活补助费;全职在漯工作且购房的,安家费一次性拨付,其他资金分五年拨付。同时,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开发进度,由市财政与引进单位按8:2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市财政最高扶持500万元。项目投资额与开发进度费用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核定。

3.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过国家、省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漯河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分年度给予50万元安家费。同时,市财政按每月150O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2年。

4.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和工作不足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全职在漯工作的,分年度给予20万元安家费。同时,市财政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2年。

5.对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具有硕士学位,并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5年以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全职在漯工作的,市财政按每月lOO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工作不足5年的,市财政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均为2年。

三、人才激励资助政策

1.对评选出的漯河市杰出人才,每人奖励5万元。

2.对评选出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不再进行评选,正在享受者的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300元,直至退休或调离专业技术岗位。

3.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向科技实用人才倾斜,对评选出的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为全市高层次人才办理综合福利保障服务。每年组织省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市杰出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漯工作的博士、市青年拔尖人才和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等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专家人才健康档案。推行高层次人才优诊卡制度。建立专家暑期疗养制度,每年组织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专家人才30名左右到省内外休假疗养。

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或团体,由用人单位出具在职和绩效证明,对直接发放给个人或团体的资金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对符合人才引进资助政策第1条、第2条的,等额奖励个人所得税。对引进人才有贡献的个人给予相关人才奖励额10%的奖励。对弄虚作假或违反协议的,应退回所有奖励或补助资金,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通过法律程序追责。

案例来源:技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