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6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 |
第一条 |
总 |
则 |
为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根据《桂 |
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第三条 |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实行分类认定和奖项审定制度。 |
申请受理 |
引进的人才类别认定、奖项(个人所得税、人才津贴、购房 |
补贴、租赁补贴、引才“伯乐奖”、人才公寓)和培养相关事项的 |
申请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全年受理;科研资助由市科技局受 |
理;就医服务由市卫计委受理;就学服务由市(城区)教育局、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各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受理单 |
位。 |
申请主体为引进主体。 |
第四条 |
评审时间 |
人才认定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6 月和10 月, 奖项的评审时间 |
为每年的10 月。 |
第二章 |
第五条 |
引进对象 |
引进对象是指《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六类人才, |
引进前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含本土人才离开桂林一年后返回 |
-2- |
的),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 |
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 |
男性不超过57 岁、女性不超过52 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适度 |
放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引进对象不受国籍、 |
户籍、身份限制,需与我市引进主体签订3 年以上(含3 年)劳 |
动合同(服务协议)。 |
第六条 |
对引进的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等, |
不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6 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条件, |
但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可 |
经用人单位提出相应类别的人才认定申请,经市委人才办协调相 |
关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直接认定其人才类别。 |
第三章 |
第七条 |
全职引进 |
引进方式 |
全职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从桂 |
林市外引进人才。 |
对经认定符合入编条件的引进对象需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
的,由市编办按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编制手续、市人社 |
局办理入职手续;进入事业单位不需要入编的和进入企业单位的, |
需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3 年以上(含3 年)劳动合同。 |
第八条 |
柔性引进 |
柔性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在不改 |
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聘 |
-3- |
用制、雇员制、助理制、合作制等形式,通过兼职、讲学、科技 |
攻关与技术合作(开发)、创办企业等流动方式引进市外人才, |
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 |
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等 |
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
第九条 |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进、个别引进、自主 |
引进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开展招聘活动, |
通过招商引资带动招才引智,鼓励用人单位和民营人才中介机构 |
自主引进,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注重发挥行业协会、 |
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
第四章 |
第十条 |
个人所得税奖励 |
(一)享受对象 |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六类人才。如符合条件的引进对 |
象享受的是税后收入(含工资和现金福利),则个人所得税奖励 |
发放给引进主体,引进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
(二)引进主体 |
企业单位。 |
(三)奖励主体 |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受益财政。 |
(四)发放时间 |
每年3 月底前核拨,奖励年限不超过3 年。 |
-4- |
人才奖励 |
(五)奖励金额 |
享受对象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包 |
含《暂行办法》所列奖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第十一条 |
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 |
(一)享受对象 |
1.人才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六类人才,全职引进 |
和柔性引进的津贴标准分别对应《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执行。 |
2. 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 |
在本市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首次购房,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 |
合同备案且缴纳契税的。 |
3.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全职或柔性引进的六 |
类人才且在本市未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购房、未入住人才公寓 |
的。 |
夫妻双方均为引进对象的,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均按适用标 |
准较高的一方发放。 |
(二)申请主体 |
1.人才津贴(柔性引进)、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申请主体: |
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
2.人才津贴(全职引进)的申请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 |
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
(三)奖励主体 |
引进主体为中区直单位且引进对象为第一、第二类人才的, |
由市本级按标准的40%发放。引进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 |
-5- |
其所属财政全额承担。引进主体为企业且引进对象为前四类人才 |
的,由市本级和引进主体所在城区各承担40%。引进主体为企业 |
且引进对象为第五、第六类人才的,由市本级和引进主体所在城 |
区各承担50%。 |
(四)发放时间 |
全职引进对象的人才津贴按4:3:3 比例分3 年发放,购房 |
补贴金额分3 年平均发放。柔性引进对象的人才津贴按实际在我 |
市累计工作时长(月份数)发放。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 |
贴均为每年3 月核拨。 |
(五)管理办法 |
1.租赁补贴期限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内实际租房时 |
间为准且最长不超过3 年。 |
2. 引进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发生引进对象以本人名义单 |
独或共同在我市购房并交房9 个月后,用人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 |
书面通知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终止发放其租赁补贴。 |
第十二条 |
引才“伯乐奖” |
(一)享受对象 |
1.自主引进《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六类人才的企业。 |
2.促成人才引进的民营人才中介机构。 |
(二)奖励主体 |
市本级财政。 |
(三)管理办法 |
1.对同一引进对象,以上两类享受对象不得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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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引进方式不同适用不同奖励标准,柔性引进奖励标准仅 |
适用于引进前四类人才。 |
第十三条 |
人才公寓 |
(一)享受对象 |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六类人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 |
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
(二)引进主体 |
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
(三)申请程序 |
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后,申请人在“桂林人才网”下载申请表, |
按要求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 |
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对后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标准执行。 |
(四)管理办法 |
1. 引进对象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发生引进对象以本人名义单独 |
或共同在我市购房并交房9 个月后、个人违约终止劳动合同、有 |
违法行为等情形, 用人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服务 |
管理办公室,终止入住人才公寓服务。 |
2.人才公寓免租期限到后,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需办理续住 |
手续。人才公寓免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
第五章 |
第十四条 |
科研资助 |
引进对象承担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应在项目立 |
项、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年度支持情况由市科技局统 |
-7- |
一汇总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
第十五条 |
申报主体。科研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 |
发展的需要,由引进对象和引进主体联合申报(中区直单位适用 |
第一、二类人才),引进对象须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 |
第十六条 |
桂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资助,由市科 |
技局受理,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参照《桂 |
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市本 |
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和《桂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
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六章 |
第十七条 |
就医服务 |
服务支持 |
市卫计委负责引进对象就医服务的实施,确保市属医院、医 |
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待遇的落实。 |
(一)门诊、急诊服务 |
引进对象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到医院老干部就 |
诊处门诊或急诊。 |
(二)住院优先安排床位服务 |
就诊后,如因病情需住院治疗者,可直接按医院相关流程优 |
先入院。如医院专科病房床位已满,可预约服务处登记备案,优 |
先安排择期入院;如需要紧急手术治疗,由医院医务处协调,保 |
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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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
市人社局牵头,解决好引进对象随迁配偶就业安置问题。坚 |
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随迁配偶原就业情 |
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 |
(一)引进对象家属属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 |
引进主体在“桂林人才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身份 |
证复印件、在编证明等材料,提交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人 |
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市编办和市人社局后,由市编办按其家属 |
原单位性质统筹编制确定接收单位,市人社局办理调入手续。 |
(二)引进对象家属属推荐就业的 |
引进对象在“桂林人才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配偶 |
简历、《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市人才服 |
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并推荐就业。 |
第十九条 |
就学服务 |
市教育局负责引进对象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
(一)入学办法 |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义 |
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根据其父母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 |
任选学校就读。申请转入普通中学就读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 |
与原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 |
2.第五至第六类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义 |
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结合父母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居住地 |
所属城区内任选学校就读。申请转入普通中学就读的,可在全市 |
范围内选择与原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 |
-9- |
3.引进对象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和普 |
通高中,及在我市参加中考,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 |
毕业后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自治区高考政策执行。 |
(二)办理程序 |
引进对象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提供相关材料, |
按以下程序办理: |
1.申请转(入)城区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向居住地所属 |
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2.申请转(入)市直属学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
3.申请转(入)桂林市机关所属幼儿园,向桂林市机关事务 |
管理局提出申请。 |
4.教育行政部门、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审核验证相关证 |
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相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 |
转(入)学手续。 |
5. 申请就读市区民办学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 |
育局负责与民办学校协调。 |
第二十条 |
其他服务 |
市人社部门对引进对象的职称聘任,可不受指标限制,直接 |
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公安部门要为引进对象开通办理落户 |
事宜的绿色通道。引进主体要创造继续教育必要条件,积极支持 |
引进对象外出学习交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 |
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采取补充养老保险、商业 |
保险等方式提高引进对象的保障水平。 |
- 10 - |
第七章 |
第二十一条 |
适用范围 |
(一)引进对象。 |
人才培养 |
(二)市直机关科级以上党政人才、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 |
管理人才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
(三)市直属企业和六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国资 |
委所属企业中级以上技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中层以 |
上经营管理人才。 |
第二十二条 |
培养方式 |
(一)聘请专家讲学; |
(二)选派本地区行业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进修或培养,到国 |
内外科研院所跟班学习或培训; |
(三)选派本地区行业优秀人才到大中型企业或中外知名企 |
业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 |
(四)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 |
(五)组织专题交流论坛等; |
(六)支持和鼓励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的急需紧缺人才申 |
报正高职称,对获得正高职称的, 给予不超过1 万元/人的奖励 (不 |
含中区直单位)。 |
第二十三条 |
资金来源 |
每年从桂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30%用于人才培养,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拟定年度人才培养计划,经市人社局同意, |
- 11 - |
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
办理流程 |
(一)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一)至(五)所列培养方式: |
1.发布通知。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发布培训通知,并接 |
受报名。 |
2.培训报名。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桂林人才网”培训端口报 |
名,并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
3.组织实施。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名人员资格,合 |
理调剂参培对象后组织实施。 |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六)所列培养方式的: |
凭职称批准公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人才 |
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奖励,经市人社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
后执行。 |
第八章 |
第二十五条 |
引进计划发布 |
用人单位要结合人才现状和事业发展需要,提 |
出年度引进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的9 月报至市人才服 |
务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汇编人才引进需求目录, |
通过自治区、市人才网站以及区内外新闻媒体对社会发布。人才 |
引进需求目录公布后,用人单位仍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引进计划。 |
第九章 |
第二十六条 |
- 12 - |
引进对象认定申请、奖项申报与审定 |
引进对象按以下程序认定类别: |
(一)申请 |
引进主体在“桂林人才网”下载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盖章 |
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交至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二)认定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类人才认定申请材料,经市人 |
社局预审后,于每年6 月、10 月提交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组 |
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认定引进对象的人才类 |
别,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需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 |
长审批。 |
(三)公示 |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果在“桂林人才网”上向社会公 |
示。 |
(四)颁证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抄送相关城区和主管部 |
门,并反馈给引进主体,同时向引进对象颁发《桂林市高层次人 |
才引进证书》(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盖章)。 |
第二十七条 |
(一)申报 |
引进主体在“桂林人才网”下载奖项申报表,按要求填写盖章 |
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无房证明等相关 |
证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 13 - |
奖项(个人所得税、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 |
赁补贴、引才“伯乐奖”)申报与审定 |
(二)审定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奖项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预 |
审后,于每年10 月底前提交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组织市委人 |
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评审,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需再报市 |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 |
(三)反馈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每年12 月底前将市委人才工作领 |
导小组审定结果抄送相关城区和主管部门,并反馈给引进主体和 |
引进对象。 |
(四)资金拨付 |
各奖励主体在每年3 月底前按审定结果转账拨付各项奖励给 |
享受对象。 |
第十章 |
第二十八条 |
管理与考核 |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引进和培养对象、用人 |
单位须接受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的追踪管理,提供年度考核和 |
任用材料。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分别建立引进、培养人才数 |
据库,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系统的实时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引进对象、培养对象由用 |
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在“桂林人才网”下载)并附 |
日常考勤记录等日常工作资料,于每年1 月底前交市人才服务管 |
理办公室备案。 |
第三十条 |
- 14 - |
实行引进对象定期报告制度。引进对象所在单位 |
在每年的5 月、11 月下旬,向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引进对 |
象的购房、合同终止、柔性引进对象在我市工作时间等变动情况, |
逾期不报,则停发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奖励。各单位要指定专人 |
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定期报告工作,确保不漏报、不迟报、不 |
错报。 |
第三十一条 |
对柔性引进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
(一)柔性引进对象每年在我市享受的政策待遇按实际在引 |
进主体服务的累计工作时间(月份数)计算,并需提供年服务累 |
计3 个月以上的有效凭证(如远程视频指导资料、往返交通票、 |
日常考勤资料等)。柔性引进对象每次到我市工作(或服务)须 |
到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并接受随访核查。 |
(二)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实 |
施动态管理。 |
(三)引进主体应为服务期内的柔性引进对象建立临时档案, |
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
(四)引进主体出具服务期间绩效考核材料报市人才服务管 |
理办公室备案。 |
第十一章 |
第三十二条 |
奖励约束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奖项余额或全额退 |
还所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全额退还所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 |
的,由引进主体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对 |
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引进主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15 - |
(一)有违法行为的; |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三)全职引进对象在我市工作时间不满3 年的,柔性引进 |
对象在我市工作时间每年累计不足3 个月的; |
(四)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
(五)品行不正; |
(六)学术不端; |
(七)其他违规行为。 |
第十二章 |
第三十三条 |
组织实施 |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 |
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协调,市人力 |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 |
作,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高层次人才 |
“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引进主体负责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 |
务管理等工作。 |
第三十四条 |
市人社局负责引进对象配偶在我市的就业服 |
务。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市卫计委负 |
责引进对象在我市就医服务。市(或城区)教育局、市机关事务 |
管理局负责引进对象子女在我市的就学服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 |
企业引进对象的预审和考核。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引进 |
对象的预审和考核。 |
第三十五条 |
- 16 - |
市本级人才公寓建设方案,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六条 |
各城区、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人 |
才引进的各项工作。 |
第十三章 |
第三十七条 |
附 |
则 |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所需资金均从桂林市人 |
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参照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
暂行办法;各城区相应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
保障人才引进奖项城区承担部分的兑现。 |
第三十八条 |
负责。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
- 17 - |
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