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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06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根据《桂

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实行分类认定和奖项审定制度。

申请受理

引进的人才类别认定、奖项(个人所得税、人才津贴、购房

补贴、租赁补贴、引才伯乐奖、人才公寓)和培养相关事项的

申请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全年受理;科研资助由市科技局受

理;就医服务由市卫计委受理;就学服务由市(城区)教育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各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受理单

位。

申请主体为引进主体。

第四条

评审时间

人才认定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月和10 月,

       奖项的评审时间

为每年的10 月。

第二章

第五条

引进对象

引进对象是指《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六类人才,

引进前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含本土人才离开桂林一年后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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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

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

男性不超过57 岁、女性不超过52 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适度

放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引进对象不受国籍、

户籍、身份限制,需与我市引进主体签订年以上(含年)劳

动合同(服务协议)。

第六条

对引进的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等,

不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条件,

但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可

经用人单位提出相应类别的人才认定申请,经市委人才办协调相

关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直接认定其人才类别。

第三章

第七条

全职引进

引进方式

全职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从桂

林市外引进人才。

对经认定符合入编条件的引进对象需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的,由市编办按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编制手续、市人社

局办理入职手续;进入事业单位不需要入编的和进入企业单位的,

需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

第八条

柔性引进

柔性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在不改

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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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雇员制、助理制、合作制等形式,通过兼职、讲学、科技

攻关与技术合作(开发)、创办企业等流动方式引进市外人才,

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

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等

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进、个别引进、自主

引进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开展招聘活动,

通过招商引资带动招才引智,鼓励用人单位和民营人才中介机构

自主引进,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注重发挥行业协会、

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第四章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

(一)享受对象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六类人才。如符合条件的引进对

象享受的是税后收入(含工资和现金福利),则个人所得税奖励

发放给引进主体,引进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二)引进主体

企业单位。

(三)奖励主体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受益财政。

(四)发放时间

每年月底前核拨,奖励年限不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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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奖励


(五)奖励金额

享受对象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包

含《暂行办法》所列奖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

(一)享受对象

1.人才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六类人才,全职引进

和柔性引进的津贴标准分别对应《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执行。

2

 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

在本市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首次购房,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

合同备案且缴纳契税的。

3.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全职或柔性引进的六

类人才且在本市未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购房、未入住人才公寓

的。

夫妻双方均为引进对象的,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均按适用标

准较高的一方发放。

(二)申请主体

1.人才津贴(柔性引进)、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申请主体:

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2.人才津贴(全职引进)的申请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

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三)奖励主体

引进主体为中区直单位且引进对象为第一、第二类人才的,

由市本级按标准的40%发放。引进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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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属财政全额承担。引进主体为企业且引进对象为前四类人才

的,由市本级和引进主体所在城区各承担40%。引进主体为企业

且引进对象为第五、第六类人才的,由市本级和引进主体所在城

区各承担50%

(四)发放时间

全职引进对象的人才津贴按43比例分年发放,购房

补贴金额分年平均发放。柔性引进对象的人才津贴按实际在我

市累计工作时长(月份数)发放。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

贴均为每年月核拨。

(五)管理办法

1.租赁补贴期限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内实际租房时

间为准且最长不超过年。

2

 引进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发生引进对象以本人名义单

独或共同在我市购房并交房个月后,用人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终止发放其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引才伯乐奖

(一)享受对象

1.自主引进《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六类人才的企业。

2.促成人才引进的民营人才中介机构。

(二)奖励主体

市本级财政。

(三)管理办法

1.对同一引进对象,以上两类享受对象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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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引进方式不同适用不同奖励标准,柔性引进奖励标准仅

适用于引进前四类人才。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

(一)享受对象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六类人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

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二)引进主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三)申请程序

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后,申请人在桂林人才网下载申请表,

按要求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

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对后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标准执行。

(四)管理办法

1

 引进对象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发生引进对象以本人名义单独

或共同在我市购房并交房个月后、个人违约终止劳动合同、有

违法行为等情形,

用人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服务

管理办公室,终止入住人才公寓服务。

2.人才公寓免租期限到后,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需办理续住

手续。人才公寓免租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科研资助

引进对象承担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应在项目立

项、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年度支持情况由市科技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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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总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科研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由引进对象和引进主体联合申报(中区直单位适用

第一、二类人才),引进对象须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桂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资助,由市科

技局受理,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参照《桂

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市本

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和《桂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就医服务

服务支持

市卫计委负责引进对象就医服务的实施,确保市属医院、医

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待遇的落实。

(一)门诊、急诊服务

引进对象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到医院老干部就

诊处门诊或急诊。

(二)住院优先安排床位服务

就诊后,如因病情需住院治疗者,可直接按医院相关流程优

先入院。如医院专科病房床位已满,可预约服务处登记备案,优

先安排择期入院;如需要紧急手术治疗,由医院医务处协调,保

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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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市人社局牵头,解决好引进对象随迁配偶就业安置问题。坚

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随迁配偶原就业情

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

(一)引进对象家属属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

引进主体在桂林人才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身份

证复印件、在编证明等材料,提交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人

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市编办和市人社局后,由市编办按其家属

原单位性质统筹编制确定接收单位,市人社局办理调入手续。

(二)引进对象家属属推荐就业的

引进对象在桂林人才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配偶

简历、《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市人才服

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并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就学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引进对象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一)入学办法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义

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根据其父母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

任选学校就读。申请转入普通中学就读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

与原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

2.第五至第六类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义

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结合父母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居住地

所属城区内任选学校就读。申请转入普通中学就读的,可在全市

范围内选择与原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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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进对象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和普

通高中,及在我市参加中考,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

毕业后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自治区高考政策执行。

(二)办理程序

引进对象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提供相关材料,

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转(入)城区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向居住地所属

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转(入)市直属学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3.申请转(入)桂林市机关所属幼儿园,向桂林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提出申请。

4.教育行政部门、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审核验证相关证

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相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

转(入)学手续。

5. 申请就读市区民办学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

育局负责与民办学校协调。

第二十条

其他服务

市人社部门对引进对象的职称聘任,可不受指标限制,直接

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公安部门要为引进对象开通办理落户

事宜的绿色通道。引进主体要创造继续教育必要条件,积极支持

引进对象外出学习交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

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采取补充养老保险、商业

保险等方式提高引进对象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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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

(一)引进对象。

人才培养

(二)市直机关科级以上党政人才、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

管理人才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三)市直属企业和六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国资

委所属企业中级以上技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中层以

上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十二条

培养方式

(一)聘请专家讲学;

(二)选派本地区行业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进修或培养,到国

内外科研院所跟班学习或培训;

(三)选派本地区行业优秀人才到大中型企业或中外知名企

业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

(四)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

(五)组织专题交流论坛等;

(六)支持和鼓励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的急需紧缺人才申

报正高职称,对获得正高职称的,

 给予不超过万元/人的奖励

     (不

含中区直单位)。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

每年从桂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30%用于人才培养,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拟定年度人才培养计划,经市人社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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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理流程

(一)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一)至(五)所列培养方式:

1.发布通知。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发布培训通知,并接

受报名。

2.培训报名。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桂林人才网培训端口报

名,并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3.组织实施。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名人员资格,合

理调剂参培对象后组织实施。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六)所列培养方式的:

凭职称批准公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人才

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奖励,经市人社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后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引进计划发布

用人单位要结合人才现状和事业发展需要,提

出年度引进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的月报至市人才服

务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汇编人才引进需求目录,

通过自治区、市人才网站以及区内外新闻媒体对社会发布。人才

引进需求目录公布后,用人单位仍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引进计划。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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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对象认定申请、奖项申报与审定

引进对象按以下程序认定类别:


(一)申请

引进主体在桂林人才网下载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盖章

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交至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认定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类人才认定申请材料,经市人

社局预审后,于每年月、10 月提交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组

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认定引进对象的人才类

别,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需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

长审批。

(三)公示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果在桂林人才网上向社会公

示。

(四)颁证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抄送相关城区和主管部

门,并反馈给引进主体,同时向引进对象颁发《桂林市高层次人

才引进证书》(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盖章)。

第二十七条

(一)申报

引进主体在桂林人才网下载奖项申报表,按要求填写盖章

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无房证明等相关

证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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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个人所得税、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

赁补贴、引才伯乐奖)申报与审定


(二)审定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奖项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预

审后,于每年10 月底前提交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组织市委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评审,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需再报市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

(三)反馈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每年12 月底前将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审定结果抄送相关城区和主管部门,并反馈给引进主体和

引进对象。

(四)资金拨付

各奖励主体在每年月底前按审定结果转账拨付各项奖励给

享受对象。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与考核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引进和培养对象、用人

单位须接受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的追踪管理,提供年度考核和

任用材料。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分别建立引进、培养人才数

据库,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系统的实时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引进对象、培养对象由用

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在桂林人才网下载)并附

日常考勤记录等日常工作资料,于每年月底前交市人才服务管

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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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引进对象定期报告制度。引进对象所在单位


在每年的月、11 月下旬,向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引进对

象的购房、合同终止、柔性引进对象在我市工作时间等变动情况,

逾期不报,则停发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奖励。各单位要指定专人

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定期报告工作,确保不漏报、不迟报、不

错报。

第三十一条

对柔性引进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一)柔性引进对象每年在我市享受的政策待遇按实际在引

进主体服务的累计工作时间(月份数)计算,并需提供年服务累

个月以上的有效凭证(如远程视频指导资料、往返交通票、

日常考勤资料等)。柔性引进对象每次到我市工作(或服务)须

到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并接受随访核查。

(二)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实

施动态管理。

(三)引进主体应为服务期内的柔性引进对象建立临时档案,

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四)引进主体出具服务期间绩效考核材料报市人才服务管

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条

奖励约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奖项余额或全额退

还所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全额退还所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

的,由引进主体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对

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引进主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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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法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全职引进对象在我市工作时间不满年的,柔性引进

对象在我市工作时间每年累计不足个月的;

(四)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品行不正;

(六)学术不端;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实施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协调,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

作,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高层次人才

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引进主体负责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

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引进对象配偶在我市的就业服

务。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市卫计委负

责引进对象在我市就医服务。市(或城区)教育局、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负责引进对象子女在我市的就学服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

企业引进对象的预审和考核。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引进

对象的预审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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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人才公寓建设方案,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城区、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人

才引进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所需资金均从桂林市人

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参照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暂行办法;各城区相应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人才引进奖项城区承担部分的兑现。

第三十八条

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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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案例来源:技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