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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读懂乐山吸引人才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07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优秀人才安家补助:第一类人才200万元,第二类人才150万元,第三类人才8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第五类人才10万元,第六类人才8万元,第七类人才5万元。

优秀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落户初期暂无居住条件,可享受政府为期不超过5年的租房补贴,属本办法第四条前四类优秀人才的,每人每月3000元;属第五类人才的,每人每月2000元;属第六类人才的,每人每月1500元;属第七类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乐山工作3年以上、落户乐山的优秀人才,经认定,符合引进对象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

优秀人才,发给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岗位激励奖;对获得“四川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奖项的人才,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符合规定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落户的,给予每个团队100-150万元的创新或创业资助。

优秀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优秀人才配偶愿意在乐山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就业。具有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身份的,根据各单位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吸引优秀人才落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吸引优秀人才落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试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才办收集研究并向市政府报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乐山市吸引优秀人才落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人员(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来我市落户,加快区域人才发展高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人才发展高地建设支撑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意见〉等8个文件的通知》(乐委发〔2012〕3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乐府发〔2013〕15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人才落户,是指被引进的优秀人才将户籍从乐山市行政区域外迁入本市、与乐山市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的优秀人才回本地工作。

第三条 优秀人才的引进落户遵循急需紧缺、能力优先、实绩突出的原则,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第二章 界定及落户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人才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急需紧缺的、具有丰富工作经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六)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才能、技艺等人员;

(七)省委组织部面向基层、定向选调的“985”、“211”高等院校优势专业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优秀人才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市直管单位或中央(省)驻乐单位申报,市人才办审核,市委、市政府批准,颁发《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凭此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优秀人才可通过就业、调动工作或携带项目、资金、技术来乐创业的方式落户乐山。

第三章 经济待遇

第七条 落户的优秀人才,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核定工资和津补贴,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八条 落户的优秀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服务期内,经个人申请,并提供合法房屋购买合同,相关部门认定其能力和业绩突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安家补助:第一类人才200万元,第二类人才150万元,第三类人才8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第五类人才10万元,第六类人才8万元,第七类人才5万元。安家补助按5年计算,分年度平均支付。

第九条 优秀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落户初期暂无居住条件,可享受政府为期不超过5年的租房补贴,属本办法第四条前四类优秀人才的,每人每月3000元;属第五类人才的,每人每月2000元;属第六类人才的,每人每月1500元;属第七类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租房补贴按月支付。租房补贴不得与第八条规定的安家补助同时享受,且享受安家补助时应扣除之前享受过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乐山工作3年以上、落户乐山的优秀人才,经认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高层次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引进对象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管理期限内,落户乐山或目前在乐山,在职或在岗的国贴专家、省优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级以上优秀人才,发给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岗位激励奖;对获得“四川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奖项的人才,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等人才培养扶持计划的来乐优秀人才,按照中央、省要求,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扶持。入选多项培养计划的,按最高额度执行。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对经评估确认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自主创新能力突出、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换代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落户的,给予每个团队100-150万元的创新或创业资助。

第十四条 落户创业的优秀人才,通过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成功在乐山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

第十五 条3年内,对从事与乐山重点优势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文旅、新能源、新材料、冶金建材、盐磷化工、农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等基础性研究、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等科研项目,具有较大项目价值或成果贡献的,经申请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科研经费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主研人员落户的,项目科研经费资助相应提高30-50%。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优秀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凭《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第十七条 优秀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优秀人才配偶愿意在乐山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就业。具有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身份的,根据各单位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为优秀人才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医疗服务。第四条所列的前四类优秀人才享受专家特约医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优秀人才的配偶、子女到我市境内居住或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有本市公民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落户的优秀人才之前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本办法第四条前六类优秀人才,其所需编制纳入市级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项编制库,不占用本单位编制。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优秀人才开发的投入,对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人才工作经费在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要求和人才开发的实际需要,随财政收入逐步增加,确保引进优秀人才政策、重点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实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峨眉山景区要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所需补助、补贴、资助和奖励等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引进优秀人才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担;中央(省)驻乐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所需经费,视具体情况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县要整合资源,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优秀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限时办理,落实政策。用人单位派专人为优秀人才办理生活、工作、创业等服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限内,优秀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经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情况的,由相关县(市、区)、市级部门、市直管单位或中央(省)驻乐单位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经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收回《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取消其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其已经享受的补贴、补助、资助和奖励,按资金来源渠道归位。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我市过去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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