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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07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文化旅游、清洁载能、高原特色农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四大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加快补齐教育、卫生事业等短板,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34号)、《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发〔20175号)和《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英才计划〉的通知》(丽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丽高校(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丽江市外地区、单位和国(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担当精神。

(二)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专业技术水平,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以及创新创业能力。

(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等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为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章  引进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有突出贡献、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一)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或相当于“长江学者”之类的人才。

第三类: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四类:省“百人计划”、“高端科技人才”、“国贴”、“省突”、“省贴”和省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等云岭系列入选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五类:丽江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生;代表本行业、本工种较高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类:在高端旅游、特色农业、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生态环保、教育卫生、城市规划、资本运作、装备制造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业界影响较大或曾担任过5年以上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科研机构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类:在丽江市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八类:急需紧缺的医学类、师范类全日制本科生或其它特殊领域的全日制本科生。

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可增补引进的范围和对象。

(二)创新创业团队。

第一类:创新团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等,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成果转化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有可能在丽江市形成新兴产业、人员相对稳定的人才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类:创业团队。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丽江创办企业,有明确的产品和市场目标,符合丽江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要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丽江市产业优化布局的优秀团队。

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可增补引进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刚性引进、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着力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效率和效果。

(一)柔性引进。制定《丽江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原则,探索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自由流动”的人才智力引进机制,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以及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吸引高层次人才为丽江服务。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来丽江开展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服务外包、二次开发、技术入股、对口支持、挂职锻炼、人才租赁、互派培养等短期服务。

(二)刚性引进。以工作调入、录(聘)用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丽江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在丽江市以其他方式服务、经认定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也可以纳入刚性引进范畴。刚性引进的人才应全职在丽江工作至少五年以上。

(三)团队引进。

1.创新团队:应包括一名团队负责人、至少二名核心科研技术成员和若干其他辅助性岗位成员。团队负责人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云南省“百人计划”及其他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引才计划,或具备同类及以上水平;核心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和三年以上科研创新经历;辅助性岗位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专业与团队研究方向相符。团队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三年以上。

2.创业团队:应包括一名团队负责人和至少二名核心成员。团队负责人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云南省“百人计划”及其他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引才计划,或具备同类及以上水平。核心成员要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工作超过一年,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团队一半以上成员应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从业经历。团队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成立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第九条  突出需求导向、以用为本、开放引才,坚持与重大项目建设挂钩,大力拓宽引才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用人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项目引才、基地引才、园区引才、合作引才、以才引才、中介引才、活动引才和招商引才等平台,加强与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沟通联系,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条 民营企业、外企、民营医院、高等院校、民办学校等非公经济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规范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负责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高水平建设“云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丽江)基地”,主办、承办各类高层次人才休假和智力服务活动,邀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基地开展专项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技术成果在丽江落地转化。

第十二条  制定《丽江市院士工作站实施办法》《丽江市博士后站实施办法》《丽江市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市、县(区)有关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各类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工作站、流动教学基地等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招聘教育、卫生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公开招聘时间限制,同时可采用直接面试或考察的方式进行。大力探索高层次人才二次开发,重点做好退休院长、校长、退休名医、名师,军转医生、专家等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发布制度。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征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全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拟订年度引才目录,经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

第十五条  引进一至九类人才(九类人才指创新创业团队),需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评审、市人才评审委员会复审、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全市工作需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至少一次。引进程序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需求、推荐申报、评审认定、签订合同等环节进行。

第十七条  特殊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可以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方式处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特聘的专家、顾问等特殊情况,可由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按特聘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刚性人才引进的主要程序。

(一)征集需求。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广泛征集人才需求,并根据丽江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引才目录。

(二)发布目录。依托市内外知名商业招聘网站、网上人才市场、各类招聘会及其他适宜渠道,搭建刚性引才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需求信息。

(三)推荐申报。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引才目录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人选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推荐申报。

(四)组织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丽单位(中央、省直主管部门)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评审;所在单位隶属于县(区)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审;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按属地原则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审,经审核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汇总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审认定。由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人才引进审核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评审认定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领导和业内知名专家等组成。审核评审认定委员会经主管部门核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核评审,审核评审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正式确定刚性引进人选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六)定期公示。七个工作日(节假日延后)。

(七)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填写《丽江市刚性引进人才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编制、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用人单位与刚性引进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聘用和岗位聘任手续。

第十九条 柔性人才引进的主要程序由丽江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中明确。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工作需要、岗位特点以及个人意愿,制定满足需要、舒心工作、激发活力的优惠政策,切实让高层次人才引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第二十一条  刚性引进到丽江市工作,工作关系转入丽江市(全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除享受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根据以下标准兑现实物住房(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柔性引进到丽江市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且每年在丽江实际工作三个月以上,根据以下标准兑现实物住房(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

第一类人才赠送一套180平方米左右的别墅,安排100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2万元生活补助;

第二类人才赠送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50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助;

第三类人才赠送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30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8000元生活补助;

第四类人才赠送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20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助;

第五类人才赠送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10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

第六类人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免费提供6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用于生活居住,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七类人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免费提供6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用于生活居住,按在丽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八类人才给予23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有偿提供3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用于生活居住。

市内高等院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地方财政与学校按各占50%的比例配套并直接兑现到个人。

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和有关条款修改的通知精神,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实物住房(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发放渠道:

(一)到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实物住房(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

(二)到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实物住房(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承担;

(三)到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实物住房(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20%,用人单位承担80%

(四)到市内高等院校工作的,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50%,市内高等院校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五)到民营企业工作的,购房补贴由企业注册市、县(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按50%比例承担,所在企业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六)非公经济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同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20%,用人单位承担80%

(七)各县(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认定、审批同意后,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其财政补助部分的30%

(八)各县(区)、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政策超过本办法标准的部分,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物住房由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引进人才五年服务期间赠送的住房产权归丽江市,五年服务期满后住房产权过渡给引进对象,住房产权过渡的相有关费用由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丽江工作时间累计半年以上,并按合同(协议)开展工作、履行义务的,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一次性安家费、工作经费、生活补助,相应经费补助通过用人单位支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作经费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年度分期支付;刚性引进人才的生活补助按月支付,柔性引进人才的当年生活补助按在丽江实际工作月数于次年初一次性支付。市内高等院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非公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刚性引进人才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需继续给予生活补贴的,经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重新审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辟引进人才职称资格评定特殊通道,刚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提出评定专业职称需要或提出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刚性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采取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制定《丽江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办法》,健全引进海外人才管理服务措施,探索建立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争取国家给予来丽外国人才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政策支持。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认定引进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丽江市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服务证》。可直接列为市委联系专家,享受市委联系专家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按现行政策,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专家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专家基层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视实际情况确定,引进后在丽江三年以上的,可给予直接资助、投资补贴、融资支持、场地补贴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参加全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同类型优惠政策,如有交叉,按最高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多个类别的,按照最高政策享受优惠。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 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和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保持适当增长,确保对人才发展重大项目投入足额到位。各县(区)按引才需求配套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教育、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搭建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定期召开人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设立服务热线电话,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或工作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专人负责、反馈协调、报告落实结果、定期回访等程序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优惠政策,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才服务工作,定期研判分析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建立人才绩效考核制度。对经评审认定,享受相关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通过个人总结、单位考评、领导小组备案等程序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申报各类奖励项目;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兑现有关政策待遇,整改合格后再据实兑现;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停止兑现有关政策和取消各项补助,并报请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或注销绿色通道服务证。

第三十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引进的人才、团队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政策待遇;责令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将实物住房收回,按服务年限扣减(收回)一次性安家费返还财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和团队在规定时限内,按服务年限扣减(收回)一次性直接资助、场地补贴、其他奖励返还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完成合同(协议)所约定工作任务的;

(三)在合同(协议)期间终止在丽江工作、创新创业的;

(四)其他未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七)触犯刑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条  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建立分工协作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督导落实有关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实施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核实,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因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协议)等情况的,所在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录(聘)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政策及有关工作程序。

(一)坚持“急需紧缺、专业对口、严格把关”,在编制、职数均空缺的基础上,可留出部分职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适时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在我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因辞职、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丽江,五年内不能通过人才“绿色通道”政策引进。

(二)用人单位实施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前,需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引进岗位、条件、程序等,依次报经同级编制、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方可列入引才目录。

(三)引进一般须形成竞争,急需人才可定向引进,并严格按照考试、考核、体检、党委(党组)集中研究等基本程序进行。

(四)引进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并考核合格后,按程序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以科技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为重点,强化用人单位对人才评价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引进人才项目量化评估体系和实绩评估机制,将人才技术及项目发展前景、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资助政策绑定挂钩,运用到“政策兑现、中期评估、优质项目再支持和清理退出”等创新创业服务链的各个环节,提升人才及项目引进、集聚和发展实效。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7年12月13日)

案例来源:技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