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6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域外优秀人才和智力,加强域内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为密山建设“国际旅游都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密山市人才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为密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密山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实行优秀人才引进审批制度,引进的优秀人才须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密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且符合本市急需或紧缺的专业及项目。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估,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为资助或奖励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一层次 符合密山长期规划发展所需的工业、农业、渔业、旅游业、矿产资源行业等高层次人才,专业水平受国内认可,推动作用明显;携带高精尖项目成果获省及以上奖项,能再造延伸产业链,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推动作用明显的各类人才;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安家费70万元,享受8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免租三年入住人才公寓,生活津贴0.5万元/月。
第二层次 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称号人员;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安家费50万元,享受5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免租三年入住人才公寓,生活津贴0.3万元/月。
第三层次 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安家费20万元,享受3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免租三年入住人才公寓,生活津贴0.2万元/月。
第七条 以上引进各层次人才在密山工作期间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人才落户。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按有关户籍政策可直接或优先办理密山市户口;
(2)配偶就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配偶需要随迁调动工作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就业问题;
(3)子女入学。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优先安置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公办学校就读;
(4)医疗保健。为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建立医疗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三级医院健康检查服务;
(5)职称待遇。引进的的各层次人才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可突破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享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6)社会保障。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黑龙江省各类社会保险,享受与密山市民同等权利和待遇;
(7)参政议政。积极推荐各类优秀人才参选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组织部分优秀人才列席市人代会和市政协会议;
(8)其他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省人才引进、项目扶持等政策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优先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9)个税资助。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年收入超过12万的,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 携带高新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密山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持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人才、创新及创业团队以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发展建设,各类人才可以采取调入、兼职、技术入股、合作开发、成果转让(化)、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咨询顾问等形式来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具体条件和奖励政策。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专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以下活动,给予一定的费用资助:
(1)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单位;
(2)举办技能竞赛的单位;
(3)职能部门跨省市、跨地市或面向国际开展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
(4)完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学科、专业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外出参加专业培训的;
(5)重点企业开展定单式人才培养的;
(6)支持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各类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第十二条 市各类人才参加学历或专业技术进修,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或专业技术人员非学历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并在本市继续工作的,分别给予本人一定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帮带制度,每名学科、专业带头人帮带2-3名后备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帮带2-3名第三梯队成员。学科、专业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帮带作用发挥显著的,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在密山建站后,承担符合密山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密山的国家级、省级研究课题,给予科研经费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对以下单位或个人给予资助:
(1)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能力的创新创业团队;
(2)由本市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个人;
(3)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口援助基层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
(4)推行社会工作者专项补贴政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
(5)其他对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或单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科学制定人才评价方式、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组织综合评估和其他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放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三年内暂停该单位所有人才政策资助。
第二十条 完善密山市人才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对数据库内不能正常履职、违法违纪者及时调整,并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