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1 直辖市最新政策整理
中共丰台区委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人才引进服务暂行办法》等
四项人才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室和区各国家机关,各群团组织,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丰台区人才引进服务暂行办法》、《丰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丰台区引进人才房租补贴暂行办法》、《丰台区区级领导联系人才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丰台区委
丰台区人民政府
丰台区人才引进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广泛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丰台创新创业,促进丰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结合丰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丰台区的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为主体,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和会展业等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
(三)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丰台区创办的企业;
(四)来丰台投资的大型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程度排名100强企业、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奖励企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五)区属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应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 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年龄在4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才引进: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三)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主要项目负责人;
(五)出国留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已于近期回国,在丰台区注册创办企业或投资、项目(技术)引进到注册地为丰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注册地为丰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或研发技术骨干人员,工作时间应为3 个月以上。
第四条 对于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引进条件但确需引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创业投资类以及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3 年的人才,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由区人力社保局指导用人单位和个人开展测评,经北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体系测评结果良好的,可申请人才引进。
第五条 支持科研、创业团队人才的整体引进。对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所创办(所在)企业核心成员的引进,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会保局申报,经批准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第六条 列入北京市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经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程序批准引进的外地户籍人才可办理人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引进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填写《丰台区人才引进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三)资格(质)审核。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办理人才引进的,发放相关表格,出具档案调函。
(四)上报审批。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拟引进人才材料和档案审核后,经主管领导审阅签批,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五)对于符合办理人才引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www.bjld.gov.cn)人才引进系统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真实相关信息。
第八条 引进人才支持服务政策
(一)引进服务。在区人力社保局设立人才引进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人才引进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项目研发资助。对于引进人才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资助的,给予同等金额的匹配资金资助,匹配资金额度最高为50 万元。
(三)表彰奖励。引进人才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给予1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的,给予5 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引进人才获得丰台区“优秀青年人才”、“有突出贡献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分别给予3 万元、10万元、20 万元奖励。
(四)子女入托入学。在符合市教委相关政策前提下,由区教委协调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在区属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配偶有意愿在本区就业的,根据其个人条件,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统筹推荐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就业服务。
(六)住房保障。采取人才租赁住房、人才房租补贴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七)医疗服务。由区卫生局协调高水平公立医院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服务政策如与区其它相关政策出现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遇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调整,以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