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8 直辖市最新政策整理
根据南岸委办发〔2016〕3号,关于印发《南岸区支持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一.支持优秀企业家和高级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
(一)入选参加市国有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民营企业带头人及接班人专题培训的,每入选1人,给予企业3万元人才工作经费。
(二)市选派作为优秀中青年经营管理人才到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开展顶岗锻炼的,每入选1人,给予企业3万元人才工作经费。
(三)优秀企业家和高级职业经理人参加市、区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产业发展学习培训,1年内脱产学习时间累计30天及以上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才工作经费。
二.支持产业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一)入选参加市重点产业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每入选1人,给予企业2万元人才工作经费。企业职工新取得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按每人4000元、8000元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二)入选为市产业科技创新团队、新产品技术开发领军人才的,按市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三)对新批准在企业设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以及新招收进站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均按市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配套经费。企业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含博士后),且人才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并在企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人才工作经费。
(四)鼓励企业培养、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庆市“两江学者”、“百名工程技术高端人才培养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重庆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我区企业与以上人才签订服务合同且在企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三.支持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一)企业职工新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按每人4000元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二)对参加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竞赛成绩优异者,按竞赛获奖金额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三)对企业创建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按市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对其他获得市相关机构资金支持的人才工作(除第三-五条外),均按市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
根据南委[2008]99号,关于印发《南岸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两院院士;年销售收入100亿(人民币,下同)、税收在我区达到4亿(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CEO,下同);
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年销售收入50亿以上、税收在我区达到2亿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专业人才;年销售收入20亿以上、税收在我区达到8000万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或特殊才能的各类实用型人才;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年销售收入10亿以上、税收在我区达到4000万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引进方式:人才引进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调入方式引进,包括录用、聘用等方式;另一种是以柔性方式引进,包括挂职、临时聘请、借用、兼职、顾问、讲学、技术咨询等短期或长期服务的方式。
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
工作待遇:按“双向选择”原则,引进的人才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单位。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单列编制计划;引进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需职数编制在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以项目负责制引进聘用的人才,可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合同议薪制。引进的人才在南岸工作期间,个人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引进的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可以专利、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参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支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对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按《南岸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选送优秀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每年由用人单位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交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培训进修的培训费及差旅费。
生活待遇:实施人才公寓工程。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进行购房或建设,解决所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对人才划分的四种情况,属第(一)种情况的,安排300m2左右的住房一套;属第(二)种情况的,安排200 m2左右住房一套;属第(三)种情况的,安排120 m2左右住房一套;属第(四)种情况的,安排100 m2左右住房一套。引进人才工作满十年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过户税费按房屋产权过户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引进的其他短期服务人才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其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引进的人才,签约服务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和区政府特殊津贴(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对人才划分的四种情况):
(一)属第(一)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0万元(人民币,下同),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
(二)属第(二)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0万元,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
(三)属第(三)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0万元,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
(四)属第(四)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1000元。
人才引进的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区政府特殊津贴由区财政解决。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区政府可以视情况对引进人才的事业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于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安家补助费在引进人才开始工作的次月一次性发放。区政府特殊津贴从引进人才开始工作的当月起按月发放50%,经年度(按12个工作月份计算)考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余下的50%,在终止服务协议的当月停发。
对于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企业投产核定销售收入和税收后,按上述方式兑现安家补助费和区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