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9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一、人才引进政策
1.对引进的外国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承德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500-2000万元支持资金。
2.对引进的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团队)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掌握国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200-400万元的支持资金;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100—300万元的支持资金。
3.对引进的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和发达国家院士,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200万元安家费;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给予每人200-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100万元安家费。
4.对引进并驻承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级层面的高层次人才给予300万元支持资金;河北省级层面的高层次人才给予200万元的支持资金,并分别给予10-100万元安家费。
5.对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专家,长期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100万元安家费;短期项目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50万元安家费。
6.对获得“燕赵友谊奖”的优秀外国人才,给予10-20万元奖励。
7.对引进的留学人员实行项目资助。优秀、启动、小额类项目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8.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领军人才,在承德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100%、后5年50%的金额,予以扶持奖励。根据人才层级、工作期限和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40万元生活补贴。
9.对来我市工作且直接从事或从事十大绿色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985”“211”院校的对口专毕业生,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和5000元特殊生活补贴;对符合要求的海外留学生,根据其学历层次享受相应生活补贴。
10.企业从外国引进的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和发达国家院士等高层次人才,给予企业30-5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企业从市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省、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15-25万元奖励。
12.通过柔性引才方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5-25万元的补贴。
13.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组织评委评审,并按特设岗位聘用。
14.推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人才培养政策
15.给予每所新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
16.资助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按1年、半年和3个月培训时间每人分别资助12万元、8万元和6万元。
17.对我市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我市选手入选省参赛队并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遴选10名带徒成效显著的“紫塞杰出工匠”,每人给予10000元补助奖励。
18.给予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层次、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工作津贴;给予省政府特贴专家、省突贡技师和市“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津贴。
三、人才使用政策
19.对我市八个县(市)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四放一选”招聘政策,即:放宽学历、专业,年龄、工作年限,开考比例,分数线限制,县(市)急需紧缺人员可直接选聘。
20.对列入“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55所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的优秀毕业生,满足硕士以上学历或紧缺专业的本科学历毕业生,事业单位可通过选聘方式直接聘用,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房租补助。
2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在市内离岗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
2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志愿者,可通过考察考核方式直接进入县(市)区基层事业单位。
23.对在自然科学的基础及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副高及正高级职称。
2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5%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
四、人才平台建设政策
2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6.对社会效益好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7.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8.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给予租金补贴,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最多补贴3年。
29.对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30.对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的企业实体(孵化对象),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长3年的办公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和物业、水电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