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需网

我的位置:首页 > 最新政策 » 省级市最新政策管理 »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 正文

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9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关于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提升我市高层次人才集聚能力,助推转型跨越发展和新型工业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忻市发〔2010〕7号)精神和《忻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忻市发〔2010〕32号)提出的任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百人计划”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能引领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创新型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的人才;忻州市柔性引才“百人计划”引进人才;市委联系的优秀专家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应遵循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务需求、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坚持事业、感情、环境和适当的待遇吸引留住并重的原则,既要引得进,又要用得好留得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集聚足够多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条  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留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会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在市委人才办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留住工作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是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积极按计划引进人才,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努力把人才用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忻州创新创业。应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应为用人单位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二)个人所得税部分,自认定之日起,前3年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后3年按50%给予奖励。(三)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与我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和营业税,5年内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四)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其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五)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和特殊津贴制度,给予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补贴。(六)可重复享受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七条 来忻创新创业的人才可享受以下重点支持:(一)对携带重要科技成果和优秀项目的人才及团队,可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生活补助、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二)对紧缺急需的人才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补助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0万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15万元、海外高层次人才10万元、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谁引进、谁出资。(三)对刚性调入到我市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一次性发给5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或提供一定数额的住房补助,或提供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辆工作用车并配备工作助手。(四)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或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场所。(五)引导和支持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资金服务。(六)对市属国有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组织部门可依据其以往经历、实际能力和业绩,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留或重新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项,参加市里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需个人承担费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金额补贴。(二)优先申报科研经费、工作设备采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优秀专家评审等。(三)优先考虑其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其创办企业优先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员工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培训等服务。(四)优先对其实施奖励,给予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物质奖励、政治荣誉和宣传表彰。(五)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租金予以减免。(六)优先参加休假疗养活动,每年提供不少于两周的休假疗养时间;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在市属各医院就诊,由院方安排专人接待、导医,优先检查治疗,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特殊病房。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以上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科研活动经费。经市委、市政府认可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由市委人才办年度考核后,可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科研活动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进行期权、股权激励。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造创业,到农村、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兴办科技企业、创办农业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酌情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创业经费。

第十条 设立“忻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重奖一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忻州市突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每人至少奖励10万元(奖金按税后标准发给个人)。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激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建功立业。在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参加市委联系的优秀专家评选,命名为“忻州市委联系的优秀专家”,享受相关待遇。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授予“忻州特聘专家”荣誉称号,并直接命名为“忻州市委联系的优秀专家”,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服务。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人才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均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制,纳入同类人才管理、服务,享有同等待遇。对贡献突出的还可以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二条 对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自由选择落户,家属就业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酌情提供免费游览市属景区景点服务。

第十三条 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位市领导联系一个人才团队或两名高层次人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有具体的高层次人才联系对象,通过座谈、通信、登门看望等形式,经常与高层次人才联系,对其嘘寒问暖,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四条 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人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把反映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核心数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量化考核和绩效导向,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引进和用好人才。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积极构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直接服务平台,建立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主动关心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在办理落户、医疗、社保、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土地征用、企业资格证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和全过程服务,形成高层次人才在忻工作和生活的无障碍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在适当区域规划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完善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打造良好的事业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合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人才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人才待遇的落实,解决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除特别说明的外,统一从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属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非公组织引进和留住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事业、企业单位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实施细则分别由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制定,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案例来源:技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