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30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促进就业协同。围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以发展持续替代产品产业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二)创业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在辽阳市内注册设立的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办,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3人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实体,可在成立5年内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创办经营实体自认定当年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三)优化创业载体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城乡初始创业者(含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免费使用或低租金的生产经营场地及创业孵化服务,为初始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化解创业风险。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并挂牌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下同),入驻孵化对象60户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的,每年市政府给予150万元的补贴;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40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每年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贴;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3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每年市政府给予70万元的补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成1500平方米以上的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园),每年由县(市)区政府给予20万元的补贴。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可以兼得。
(四)扩大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是否将个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各县(市)区要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辽阳、回辽阳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四)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五)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未参加过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部门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
(六)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委托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和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2所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对应届毕业生开展专业转换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重点帮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行业,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加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农民工返乡依法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仍难以就业的,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超限额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先行缴纳,经审核后,予以拨付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定额每人每月5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要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退役士兵,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退役士兵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9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对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费用。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
(二)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工匠技师,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对生产一线有特殊技能和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和奖励政策。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在岗位技能上工作业绩突出的辽阳工匠,对辽阳工匠入选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入选证书。比照市级优秀专家待遇,当年享受市级优秀专家的津贴、医疗和疗养待遇。
(三)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落实国家、省政府补贴培训专业指导目录和职业资格正面目录清单制度,加快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项目。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根据签订合同时间的长短及参加培训人员的职业不同,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1600元标准补贴;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3000元标准补贴;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每人1600元标准补贴。按照规定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城乡劳动者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工作需要,修订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出台由政府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和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的实施细则。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76号)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岗位工资1600元(含个人社保缴费),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
(五)防范失业风险。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
(六)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保生活、促就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参保10年及以上,由最低工资的80%调至85%;参保10年及以下,由最低工资的70%调至75%。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规避潜在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
扶持办法》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2.辽阳市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深化智慧文明美丽幸福新辽阳建设,强化人才智力对振兴发展的支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辽阳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税务登记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5类:
(一)芳烃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铝合金精深加工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产业企业、电子信息软件企业、轻工消费品骨干企业、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钢铁水泥和矿业开发改造升级企业。(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金融、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商务局)
(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企业。(责任部门:市农委)
(四)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推进项目计划的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五)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各责任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辽阳市辖区内的民营企业从辽阳市域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技能、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当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地税局)
第五条 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优先给予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入选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人员,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优先给予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8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奖者(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获奖者(或具有技师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
(一)对为企业带来1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对携带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科研项目的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经我市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根据我市资金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对携带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根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增幅情况分期兑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对引进的人才,可采取项目工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给予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使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第九条 鼓励企业聘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对企业聘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按照博士10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入选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人员,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免费入住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服务期达8年以上的,奖励一套住房并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企业聘用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等优秀人才免费入住3年,3年后减半收取租房费。
鼓励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通过建设人才公寓或发放短期租房补贴等方式,为其他引进的优秀人才解决周转住房。(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一条 市财政资助优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的安家费和资助资金,实行分期兑现,即自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前4年每履行1年兑现资金总额的15%,5年期满后一次性兑现剩余的40%;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停止兑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民营企业,应于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完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开通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凡是符合评定晋级条件的企业人才,均纳入职称评定范围,企业或个人均可申报职称评定。2018年底之前,企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实现职称评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完善我市企业优秀人才培养交流制度,重点抓好创新型人才培养,每年组织我市优秀人才赴省内外学习交流考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和家属安置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随迁家属按原身份安排工作。引进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各学校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入学,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安置。(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评审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审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面向优秀人才发放的各项奖励均为税后金额。需由市财政支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评审奖励委员会确定的资助意见安排,从市人才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八条 对有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我市流出到外地工作的人才,自离开我市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二)企业内部人员工作调动的;
(三)已享受过我市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2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在辽阳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首次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享受期限最长3年。
二、自主创业补助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销售额在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带动3人、10人、20人、5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
三、创业孵化扶持政策
对进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四、创新创业大赛扶持政策
每年定期举办辽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经评审,按其投资规模分别给予3至2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网络创业补助政策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企业,3年内按其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人贷款额度由现行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按政策给予贴息;其中,10万元以下按现有政策执行,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50%给予贴息。
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兜底安置政策
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实行兜底安置。对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予以优先安置。
八、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允许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3年内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职称参评不受影响。3年自主离岗创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并按有关政策办理辞职手续。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离岗创业前的职级待遇适当安排工作。
全市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出现空缺的,首先面向本科一批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人才。
九、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的“毕业2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新招用”、“首次就业”,除文件中已明确外,均指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招用和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以上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以上奖励扶持资金均为税后金额。创业资金补助、创业大赛的评审和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细则。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5〕23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统筹协调发展,着力实现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利用现有园区规划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集聚区,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引导创业基地把好入口关,考察创业项目前景和发展后劲,动态监测初创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切实提高孵化成功率。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开展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工作,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快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我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有利时机,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等负责)
(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众创空间”服务平台,形成集创业理念、创业投资和创业扶持为一体的全新孵化模式,助力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闲置厂房,组织各县(市)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市场。到2016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1个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1个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达到一次入驻15户企业,同时吸纳300人就业;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达到一次入驻5户企业,同时吸纳100人就业;各产业园区创建孵化基地规模达到一次入驻10户企业,同时吸纳200人就业。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挂牌的市级孵化基地,每年除省政府给予150万元的补贴外,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对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安排,每年的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50万元。对市、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每年给予一般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服务就业创业,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加强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扶持企业创业。对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适当风险分担和补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二)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积极组织推荐我市科技创新企业及团队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构建我市创新创业氛围,吸引域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在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我市科技创新券制度;继续深入改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重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科技项目。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辽阳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建设一定数量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以市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龙头,构建市、县、高校多级创业孵化体系。(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三)鼓励自主创业。实行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财政部门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3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凡我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的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辽阳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不限辽阳市户籍)、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不限辽阳市户籍)、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辽阳市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自创业带头人认定当年起,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落实创业推荐补贴。对由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50个以上且统一发布的创业项目,由创业者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由市财政按照每吸纳一名符合就业扶持条件人员按500元标准给予创业推荐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实施优秀创业项目重点扶持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认定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市财政对每个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日期需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申报,一次性领取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学员培训结束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学员培训结束6个月内未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已创办企业的学员在其参加培训结束3个月后仍正常经营且有所发展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和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除中央财政贴息外,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首次贷款期限为1年的,可申请第二次贷款,并再享受1年财政贴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未经政府担保而自行在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的企业,经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对规定期限和额度内的部分,可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类型的认定工作,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将贷款申报材料中的《财务报表》,由原来的审计近3年报表调整为审计上年度报表。
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范围,在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上,将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中省直企业距离退休至少有5年时间的在职正式员工纳入反担保范围。可以采用抵押和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降低抵押物标准,农户持有的林权可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抵押范围。符合申请贷款条件企业,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机器设备可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抵押范围。市财政部门应与信誉好、有条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等负责)
严格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时限。自然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自然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担保、上报工作,市经办银行在15日内审核、放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担保和上报工作,市经办银行在15日内审核、放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等负责)
(六)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七)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市、县(市)区两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八)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九)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区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推进创建创业型县区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县区,按规定予以表彰。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县区、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定数量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按招聘综合性岗位每年拿出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具体单位和岗位,纳入公开招聘范围,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定向招聘辽阳市户籍或辽阳市生源并从辽阳市应征入伍的,当年或上一年退役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属国有企业和驻辽阳中省直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不低于总量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县(市)区政府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时,要优先吸纳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军队服现役期间计算工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当年可按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辽阳军分区等负责)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下同),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整合。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产业集群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市教育局等负责)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所招用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就业创业后,视其就业和创业稳定情况,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在军队团级和相当于团级以下单位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将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可单独组织实施;对已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经双向选择,可直接办理交流调动手续。要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标准等额配置资金,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投入。(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五)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对在辽阳就业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落实扶持、奖励政策,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完善高层次人才创业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可入驻所在区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免交房屋、场地租金及水电费。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细化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街道(乡镇)、社区要配备人员,开展基层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调查、失业人员和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购买创业项目、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区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市、县(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同一辖区劳动者相关信息一处登记、全域共享。构建高校毕业生网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现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高校和社会资源,形成互联互融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进程,推动实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市场整合改革的目标。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整合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交流综合性服务机构。2015年年底前,实现现场招聘、信息网站、档案管理、专项公共服务等共性同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功能整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实现信息化为主体的基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运营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九)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大对各类职业院校的投入力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快培养专兼职创业师资队伍。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规定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工种),不再提供补贴;上述以外的职业(工种),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差额补贴方式。将现行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发布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或纳入当地政府重大项目立项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定单式”培训,可预拨培训补贴。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基地建设,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培训促就业、培训促转型的作用,以更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助推我市经济发展。在严格审核评估的基础上,将辽阳技师学院、工青妇群团组织、县(市)区职业培训中心、高校、规模企业认定为辽阳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基地。发挥县(市)区职业培训中心的职业培训定点基地作用,促进就业创业和技能人才培养,全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到2016年底,择优确定达到相应培训标准要求的1至2个县(市)区职业培训中心作为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每年市政府给予每个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一定数额的补贴,用于购置重点建设专业的实训设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岗位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对相应企业予以补贴,初级工按每人400元、中级工按每人700元、高级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通报问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贯彻执行就业创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就业创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加强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提高统计数据应用质量。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注重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在广播、电视、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