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31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淮创新创业,着力打造区域发展人才高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15〕24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淮发〔2015〕14号)、《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园区转型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办〔201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紧扣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要求,从国内外引进到我市企业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产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团队成员按实际情况归并到相应类别中):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其他高级人才(D类)(具体情况见附件)。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企业等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优秀团队;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淮北创业,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团队;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能够产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坚持重所有更重所用,奖励与贡献相挂钩;坚持人才奖励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第四条 对由国内外一流专家领衔、标志性成果达到国际顶尖水平、能够直接驱动我市产业发展的顶尖团队和个人,在引进条件和支持措施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及个人与在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加强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
第六条 团队一般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年龄(含团队成员),A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他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能积极推动我市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2.带头人须是A或B或C类人才。
3.核心成员须拥有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与带头人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
4.团队每个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淮,其余成员每年在淮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果。
5.团队签约企业应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较好,能够形成一定利税;企业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第八条 高层次创业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2.带头人须是A或B或C或D类人才,且为企业主创人员,担任企业重要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本人(自然人)持股20%以上。
3.核心成员应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其中有1名以上具有丰富创业和经营管理经验。
4.团队须在淮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团队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50%以上。团队创办的企业(企业总部)和主要生产基地不得迁出淮北。
第九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A或B或C或D类人才。
2.每个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非全职引进的每年在淮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果。
3.签约企业应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较好;企业为个人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
第十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A或B或C或D类人才。
2.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化。创办的企业须在淮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本人(自然人)持有3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3.创办的企业(企业总部)和主要生产基地不得迁出淮北。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生活支持
1.高层次创业团队成员、人才以及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成员、人才首次在淮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享受安家补贴,补贴金额按实际购房金额支付(3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其中,A、B、C、D类人才每人分别最高不超过7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列支。
2.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人才不在淮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照实际在淮工作时间,对A、B、C、D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1000元、9000元、7000元、6000元生活补贴(3年内按年度发放)。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工作支持
1.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团队及个人创办、领办企业的,除按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正常的优惠条件外,8年内按相当于实缴税收给予等额奖励(按年度发放),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股原有企业的,5年内按相当于实缴新增税收给予等额奖励(按年度发放),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8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新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参股原有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相当于实缴税收奖励和上市奖励不能同时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奖励资金的70%用于奖励团队及个人,30%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投入等。所需经费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及个人,研发项目结项后,高层次创新团队及个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视项目产业化程度、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创新团队及个人不高于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70%用于奖励团队及个人,30%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投入等。所需经费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3.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视固定资产投资大小、项目成长性及实际贡献等因素,按属地关系,可向市或县(区)或淮北经济开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没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区域,可向市级申请融资担保)。
4.对全职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企业,经审核后,按企业支付人才薪酬15%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3年内按年度支付),每人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按属地关系,由市或县(区)或淮北经济开发区或新型煤化工基地财政承担。
5.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及人才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在淮高校、科研院所给予高层次创新团队及人才成果转化较高收益分配比例并兑现的,给予高校、科研院所一次性10万元补助。所需经费按属地关系,由市或县(区)或淮北经济开发区或新型煤化工基地财政承担。
7.扩大科技保险试点投保险种和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实际保费给予20%补贴。所需经费按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支出。
8.鼓励市属及非公企业对急需的高新技术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购买,购买成功且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平台支持
1.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在淮创办企业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建国家级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工作站的,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发挥作用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获批省级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所需经费按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支出。新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支持,对入选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一次性10万元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列支。
2.协调在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放,相关费用按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支出。鼓励高校聘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 培育支持
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及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培育计划,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誉。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人才在淮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或省“特支计划”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列支(不含国家、省资助)。
2.纳入我市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范围,定期了解其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配套服务
1.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人才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享受由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以上医院的医疗特约门诊服务,住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
2.与引才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随迁配偶在原单位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社部门会同组织和机构编制部门在相应部门安排工作。
4.A、B类人才及在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C类人才随迁适龄子女就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读。C、D类人才随迁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在学区范围内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接受高中教育的,依据考试政策,安排到相应高中就读。
5.建立一体化服务保障制度。发放《淮北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联系卡》,凭卡享受创业、工作、生活等“一站式”服务。建立服务联动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统筹解决人才服务有关问题。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六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引进程序为:
1.信息发布。根据我市创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引进计划发布引才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团队及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2.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将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基地申报,各县(区)、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基地收集整理并预审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淮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向市经信委申报,由市经信委收集整理并预审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审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市科技、人社、经信委等单位对申报团队及个人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团队和个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背景核查。在此基础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团队及人才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预期经济收益、引才单位的保障能力等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4.研究确定。将综合评审意见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确定拟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名单。经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签定引进协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5.落实政策。根据人才落户及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兑现扶持政策。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团队和人才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同时加大各级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同一团队或人才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符合享受两种及以上标准奖励扶持待遇的团队或人才,就高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评估。通过年度评估的,拨付后续资金。未通过年度评估的,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再拨付后续资金;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要切实履行合同,确保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专心工作。非全职引进的团队和人才每次来淮工作要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行报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不定期对人才在淮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情况不实的停止兑现个人后续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责任,并列入诚信数据库,10年内不得申报我市各类补助资金。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2.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已获我市人才资金支持,但未履行人才引进协议的,由引进单位按拨付资金的50%返还财政。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第二十四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按追缴款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县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好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重点对县区、市直相关单位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25日印发的《淮北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淮办发〔201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淮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淮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淮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中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人才分为4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其他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来指代)。
A类:主要指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
B类:主要指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
C类:主要指入选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 等省级人才项目人员,或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或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级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
D类:主要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过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高层次创业团队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或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且获得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奖励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一般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过研发或管理工作的其他高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