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5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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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
二、《关于深化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武政〔2014〕27号
三、《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
四、《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规〔2016〕29号
五、《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6〕41号
一
《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武财企〔2013〕390号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全面提升武汉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武汉国家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意见》(武发〔2012〕7号)、《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武汉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摸式。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支持本市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权、实施专利技术及专利运营等方面。
第五条 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办理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合同签订、检查及验收,参与对我市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督检查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工作规程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受理各类资助和项目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资金;负责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检查及验收,对我市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进行捡查和验收;合理安排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内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维护专利权和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资助经费。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每件资助1000元,企业获得外国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1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保险费补贴、专利商用化、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及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专利运用工作项目等方面的资助经费。以上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行业协会)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维权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成员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资助经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行业协会)每家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海外维权胜诉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园区。行政区开展国家、省、市级各类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项目及对专利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区的奖励经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园区,试点、示范强区通过验收或评审(认定)后,分别按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年度获得专利工作成效显著奖励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及研究机构为我市政府机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园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预警与评议、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等项目,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运用平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素质教育)基地等建设项目,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服务项目等方面工作经费。其中:每家单位年度内所获经费不超过20万元。
(六)专利奖奖励经费。指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北省和武汉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的经费。其中,中国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湖北省专利奖获奖项目配套奖励每项不超过10万元;武汉市专利奖金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银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15万元,铜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计划管理费。指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和管理资助项目面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年度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政策制订费用、项目过程(项目发布、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审计等)管理费用、项目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不超过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列支,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管理。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照本办法配套的工作规程和年度申报指南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经费申请。
第十条 对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项目。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www.wh.gov.cn/zxzj)和武汉知识产权网(http://www.whipb.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结合企业实地考察情况,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对已列入市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
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前期资助的,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8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采取项目后期资助(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市财政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在到期后按合同要求对项目逬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及技术创新投入等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列入合同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项目推进工作报表》,汇报上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使用与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半年一次,将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年终报送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终止或撤销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同时将固定资产购置情况报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备案,剩余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以及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验收后认定为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认定、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
《关于深化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
武政〔2014〕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赋予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对高校、科研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对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二、建立健全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确立科技成果发明人利益主体地位。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高校、科研机构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形成现金收入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积极探索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享有的专利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放弃前1个月通知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愿意受让的,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建立符合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交易价格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将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五、建立完善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高校、科研机构要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高校、科研机构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新列入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外地高校、科研机构在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对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汉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按实现技术交易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六、创新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科研机构在相关考核和职称评聘工作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建立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项目库、评估情况、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七、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黄鹤英才”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者科技创业。对高校、科研机构“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该企业股份。
八、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青桐计划”。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每年资助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
九、引导社会资本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十、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实施发明专利维持经费资助制度。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前瞻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专利维持经费资助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可按照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协议优先受让、实施上述专利,并在支付相应费用时给予优惠。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各高校、科研机构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
《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
武政〔2015〕35号
为进一步服务好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确保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一)降低缴费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从2%降为1.5%,个人缴纳比例从1%降为0.5%;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最高缴费比例降至2%。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将小额担保贷款改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给予2年财政全额贴息;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从4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的贴息补助。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按照第一次贴息贷款的政策规定,再给予2年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没有参保历史欠费、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暂时没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四)落实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年和1年的社保补贴。
二、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
(一)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每年投入3000万元资金,用3到5年时间,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的,每引进1个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二)鼓励企业加快培养人才。重点支持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每入选1人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的博士后科研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博士后津贴,并择优提供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出站与设站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补助。
(三)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和“武汉市创新岗位”。发挥院士专家的引领作用,鼓励院士专家在本市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每位院士专家给予每月1万元工作津贴,对于突破关键技术、有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聘请“两院院士”和海内外顶尖专家担任“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引进的特聘专家,每年给予20万元的岗位津贴。
三、积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对到新城区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为期2年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完善企业用工介绍激励政策。对具有资质的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介绍城乡劳动者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推动校企培训深度合作对接。鼓励企业见习基地放开吸纳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企业见习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补贴。支持武汉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冠名式”培训,企业高级工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企业技师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助;高级技师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
《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政规〔2016〕29号
为切实做好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增设企业培育奖。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中关于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奖励,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
(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报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建立总部企业认定联合会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市认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配合做好相关认定工作。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照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区受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2.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每年3、6、9、12月的5日前将初审意见报所对应的市认定牵头部门。
3.部门联合会审。市认定牵头部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统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并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市投委会办公室汇总。
4.市投委会审定。市投委会办公室根据会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后报市投委会审定。
5.公示公布。市投委会审定后,市认定牵头部门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认定牵头部门负责将最终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授予其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三)对同一企业(集团)在汉投资(含参股)设立的各类机构,原则上只受理该企业(集团)内一家企业主体的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三、规范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申领流程
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认定牵头部门,于每年8月发布政策兑现资金申领通知。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申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区受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二)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受理企业资金申报后,要对企业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对应的市认定牵头部门。
(三)部门联合会审。市认定牵头部门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报村料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送市投委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政策兑现资金拟支持企业名单后,由市认定牵头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四、强化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
(一)建立总部企业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各区应当强化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认定牵头部门,由市认定牵头部门审核并报市投委会办公室确认、公示后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市统计局要协助市投委会办公室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机制,并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五、加强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监督。对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应当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五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政规〔2016〕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进步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根据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设置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新城区和开发区落户限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提高开发区、新城区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服务“万亿倍增”计划、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积聚高素质人力资源,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3.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其办理落户手续。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三)总体目标。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不断优化人口结构,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相匹配的入户政策体系以及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与管理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全市共享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以人为本、可续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在1200—130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开发区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在1000万人左右。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在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制度。改进现行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对不符合现行落户中心城区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积分落户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需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在中心城区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二)放宽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在开发区、新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三)进一步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等在汉创新创业。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选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特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合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四)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凡有自有产权房屋,申请投靠到中心城区落户的,夫妻婚龄由10年调整为5年;申请投靠到新城区、开发区落户的,取消婚龄限制,可在被投靠方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放宽子女投靠(随迁)父母落户的年龄条件。子女投靠父母,或与父(母)随迁来汉的,子女年龄由18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放宽为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男性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且在户藉地无其他子女的,可申请投靠在汉子女。
(五)完善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放开本市开发区、新城区农村人口户籍城镇化限制。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在新城区乡镇(街道)工作,对自有产权房屋的农村户藉人口将户口登记为城镇户藉入口,就近推动新城区城镇化进程。
开发区城镇户籍居民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中请登记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新城区城镇居民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合法稳定就业,達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积极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二)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公民在武汉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与武汉市户籍人员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出入境、交通、职业资格、生育等证照便利。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入应当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等公民义务。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唯一标志、以入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打通旁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卫生计生、民政、税务等信息系统接口,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间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推动人口信息查询、统计、积分落户管理全程网上办理。统一人口统计标准,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升人口服务与管理水平。
(四)改进优化户政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户口登记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办理周期,积极创新“互联网+”条件下的户政管理工作。
四、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便捷的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做好社会保险和和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表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探索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加快推进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保障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桂钩的制度。对于承包地、宅基地已被政府完全征收且村集体无法提供新的承包地、宅基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就近原则,纳入城镇户藉人口登记范围。
(四)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户口改登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藉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统一将“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入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桂钩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
五、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网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户藉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研究制订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全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
(三)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深入调研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先行放开开发区、新城区落户限制,有序开展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制度试点工作。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政策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居住证、户籍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的评估,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全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完善公.服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六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武办发〔2016〕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计划”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6〕19号),推动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1、清理和下放人事管理审批事项。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人事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职责。取消人事代理收费,人才引进落户实行公益化服务,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者补贴。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取消自行设置的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于保留的职业资格的认定事务,逐步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建立人才政策评估机制,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政策文件。
2、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岗位设置动态机制。实行特殊人才引进目录制度,对事业单位引进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在部分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机构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自主设置岗位,开展人才引进、岗位聘用、竞聘上岗、考核、奖励处分等人事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部分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评聘结合制度。
3、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经商事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要求,试点设立外资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建设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力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将人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二、建立市场化的引才育才机制
4、打造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团队。瞄准科技产业变革前沿领域,组建全球一流的产业创新研发机构,探索重大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新型组织模式,建立市场化、企业化运行机制和科研管理体系,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世界级产业科学家担任研发机构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引进集聚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等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自主调配创新要素资源,致力于“0-1”产业创新和领军企业孵化。
5、实施专项引才计划。围绕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定期开展人才需求评估,发布引才目录,建设开放共享的人才信息库和云平台,推动产业人才供需精准对接。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展离岸创业托管和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打造国际化综合性引才平台。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实施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依托高端猎头机构、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开展海外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
6、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人队伍。完善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风险补偿、引资配套、财政补贴、税收支持等政策措施,引导创业投资人来汉发展。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探索母基金投资以债权方式进入子基金,建立引导基金原值退出机制,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推动投资人在汉开展创业投资活动。依托天使投资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长江天使汇”等活动,搭建创业投资人与创业者交流合作桥梁,重点引进集聚一批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人。
7、激发企业引才育才动力。建立企业引才奖励制度,实施“千企万人”计划,根据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的类别和层次给予奖励补贴。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试点实施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降低企业用才成本,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子女教育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引进重点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
8、建立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发挥“大学之城”优势,承接在汉高校院所教育资源,开展校地、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制定有利于央企、央院、央校科研人才在汉创新创业的支持措施、激励机制和服务办法,搭建科技联合攻关、产业协作共建、人才联合培养平台。支持园区、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学科专业共建,联合建设一批工程创新训练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订单式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9、分类建立差异化的人才评价体系。突出产业和成果导向,完善“城市合伙人”认定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城市合伙人”重大项目评审评价机制,完善财政“无偿资助”和“股权投入”相结合的项目资金支持机制。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教师、医生、工人、农民、社会工作者等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减少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由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用户等多元评价主体共同参与的高层次人才评审机制,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举荐制度,赋予关键行业领域专家举荐人才资格,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在重大人才项目评审中,建立人才的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制。
10、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应用类人才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可由用人主体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福利待遇。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员。实行高层次人才职称特殊评审办法,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武汉“城市合伙人”产业领军人才,可直接认定为高级职称。
四、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11、实行更为便利的居留落户政策。建立涉外单位信誉评级制度,为信誉等级良好涉外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扩大长期居留许可、R字签证(人才签证)申请范围,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实施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汉就业创业政策。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汉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对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市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12、支持科研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制定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离岗创办(领办)企业或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5年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业,5年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制度,担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且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受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五、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13、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超过1年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实际依法自主决定对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转化的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股权可优先回购给成果完成人。
14、放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支出,承担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总额的20%,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总额的50%,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15、建立政府争当创新产品“领先用户”制度。制定实施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办法,建立创新产品申报专门通道,将高层次人才创新产品及时纳入《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推动高层次人才创造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武汉先行先试。
六、完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16、建立人才参与创新决策执行制度。以武汉“城市合伙人”为主体,邀请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及知名企业家、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组建武汉“城市合伙人”智库,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举办高端论坛,围绕武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咨询论证并提出决策建议,对武汉人才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多方案比选研究并提供咨询参考意见。根据人才所致力于的产业领域,分类组建由产业领军人才、市直部门、相关区参与的产业联合工作团队,共同负责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创新要素调配以及活动组织实施,为产业创新发展定战略、定方向、做决策。
17、提高人才资金集约使用效益。统筹人才政策制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对使用到期、低效分散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形成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人才项目备案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安排资金。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项目申报经办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项目申报、评审评价、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实现人才资助公开透明、集约高效。
18、健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一张绿卡全程服务”机制,强化“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和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服务功能,建立互联互通的服务网络,统筹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资源,整合人才、政策、资本、成果等创新要素,拓展创业孵化、交流培训、市场开拓、上市融资等全链条生产性服务,推动人才企业发展壮大。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住房支持,营造宜居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环境和配套服务。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
19、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制定宽容失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确系不可抗力、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资助资金不予追究、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市场纠纷予以调解、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创业过程予以信任,保障创新创业者权益,实现政府与人才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创新投入失败免责政策,对科研、创业项目的评价允许一定的失败比例。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20、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通的工作推动机制,加强市、区人才工作专门机构建设,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范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