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7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 措 施
对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一定年限的“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以及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情况分别给予100—5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对于每个获批的省级人才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50—200万元建设经费对每个获批的省级人才团队,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于被列入“两院”院士候选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及其团队,由省给予一次性120万元经费支持。
实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向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发放绿卡,持卡者在户籍、住房、经费资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及保险、就医、职称评聘、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
对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一定年限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分别提供100万元、6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所需资金,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按省财政出60%、用人单位出40%的比例执行,省级机关引进的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中央在黔单位、各市(自治州)、企业按各自开支渠道办理;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分别按不少于200平方米、120平方米、8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租房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按就高不就低和省市县三级分别承担的原则,对于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每月补贴1万元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我省管理期内的核心专家,每月补贴4000元:对我省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每月补贴1200元对高级技师每月补贴500元;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800元对在机关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300元。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工作的正高职称专家、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分别补贴1000元。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时限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的津补贴。建立基层工作津贴制度,对在乡镇及以下工作的各类人才,每月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发放基层工作津贴。对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省给予同国家奖励额度相当的奖励;
对于新当选“两院”院士、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分别奖励1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等称号,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 措 施
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围绕我省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急需,大力引进用好一批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实施“百人领军人才计划”,力争3年引进100名领军人才,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或者在现代服务领域有重大创新突破并取得显著效果等具有领军型特点的高层次人才,引入省内企事业单位或在省内领办、创办企业的,经评审认定,当年给予每位领军人才100万元奖励,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120平方米住房等条件,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继续给予100万元奖励。实施“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1000名创新创业人才,对于上述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掌握关键技术、或在现代服务领域有重要创新突破的专家和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在省内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或者为领军型人个配套引入省内企事业单位的,经评审认定,当年给予每位创新创业人才50万元奖励,配套提供100平方米住房等条件,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继续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万人专业技术人才计划”,引进10000名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住,财政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
对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的收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内留成部分可作为政府支出安排奖励给个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可按高于60%的比例由研发人员及其团队自主分配,或以股权形式奖励专业技术人才。
● 政 策
《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 措 施
1.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其他待遇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引进人才的业绩水平,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
3.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
4.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六盘水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5.凡以兼职、聘用、讲学、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待遇,在市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定的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