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引进扶持服务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高端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研发型、管理型、市场型人才和在太阳能光热产业、机器人产业、生物科技产业、物联网及新材料产业等新兴产业建设发展中能够突破核心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的高级人才,到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与合作研究、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人才,经认定,可享受本办法相关的政策待遇。高新区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一)扶持服务政策
1、两院院士,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可给予150万元安家补贴,实行年薪制,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配套设备设施及必要的科研经费。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可给予70万元安家补贴,实行年薪制,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配套设备设施及必要的科研经费。
3、省“巨人计划”与“百人计划”入选人选,省级以上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可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除工资外,每月发放生活津贴4000元,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配套设备设施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4、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极大产业化开发前景,来高新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可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除工资外,每月发放生活津贴3000元,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配套设备设施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5、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职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含博导、博士后),可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除工资外,每月发放生活津贴3000元,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配套设备设施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6、高新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建设中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特殊专长、能够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突出经营业绩的高级经营管理企业人才,可给予15万元安家补贴,除工资外,每月发放生活津贴2000元,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配套设备设施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7、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经评估认定也可享受相应等次政策待遇。
8、享受以上政策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具有多类高层次人才身份的,政策待遇按最高项兑现。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允许突破社平工资300%的界限。在此政策到位之前,先行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相关人员的退休待遇。离开高新区到外地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9、享受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其安家补贴发放,每年支付20%。安家补贴、生活津贴、年薪(工资)按以下比例由管委会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引进到区直部门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引进到区直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区财政补贴50%,用人单位补贴50%;
引进到驻区中央、省、市和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10、以上对高层次人才的所有补贴和奖励均含个人所得税,由管委会代扣代缴。
1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可按其上一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财政补贴。创办的处于孵化阶段(一般为三年)的企业项目,从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属高新区留成部分,40%予以返还奖励;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区留成部分,三年内予以返还奖励,并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二)培训补贴
1、对批准立项的政府补贴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经公开招标后,由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按培训总额的20%-50%补贴用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经批准立项的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培训项目,为其搭建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区外(含境外)合作交流平台,并提供相应经费资助。
2、对注册在高新区,并享受到上级部门人才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培训的学员与高新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新区给予培训机构上级培训资助的50%配套。
3、对经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基地承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资助。基地必须面向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及企业免费开放、无偿使用,管委会每年根据基地免费开放使用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对建立行业专家指导理事会(或协会)的基地,每年根据其工作绩效给予一定补贴;对申报省部级以上产业人才培养研究成果及正式出版教材的基地,给予一定配套奖励。
(三)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依托市内医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由引进单位免费组织安排体检及健康疗养活动。实行医疗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患重大疾病,经审批,由高新区人才发展基金担负医保(含个人账户)之外的医疗费用。
(四)落户、入学
1、符合高新区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高新区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各项同等的权益。随迁子女如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个人意愿,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2、对引进人才随迁的配偶、子女,根据其专业技术和实际情况,采取组织安置、用人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其就业。配偶、子女本人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安排;对无相应对口专业但原属事业单位身份,由高新区按相关对口专业和年度安置计划,施行事业单位安置。对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允许先予安置,再逐步调整到编制岗位内;对于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经费保障
设立“沧州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年财政收入5%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和使用。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沧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