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30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乌兰察布市2012-2020年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根据全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需引进,重在培养,突出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新创业资金、服务保障资金等,在市、县两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引进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四个一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
第三类: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
第四类: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新创业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类: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主要负责人;自治区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自治区“草原英才”;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生导师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创新性研究成果的人才。
第六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乌兰察布籍全日制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3.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院士及柔性引进的除外)。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
1、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工作。通过招商引资拓宽招才引智的途径,通过招才引智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双轮驱动提高人才引进工作成效。
2、努力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倡导以柔性引进为主,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项目合作、科研合作、兼职兼薪、技术入股、成果转让、特例聘用等多种方式引进人才。
3、深化引才育才载体平台建设。以引进“两院”院士为契机,依托我市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培育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平台,让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开通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职数、编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刚性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本人意愿及其基本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定级任职;刚性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聘用手续,职级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乌兰察布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直接聘用到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
第八条 建立创新创业资金奖补制度。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高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采取市委常委会特事特议的办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办公和生活场所,并安排50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补资金。刚性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类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工作,安排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补资金;第三类和第四类人员,安排5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补资金;第五类人员,安排3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补资金。签约当年支付20%-30%,剩余部分在取得研究成果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之后一次性到位。
第九条 建立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制度。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通过建立人才公寓或统一支付租房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第二类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70平方米,第三类、第四类和第五类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建设人才公寓,免费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居住;暂无人才公寓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相应面积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配偶安置及子女入学。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由市、县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令性调任或调动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属企业单位或没有固定职业,由市、县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我市培养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享受第八条和第十条的优惠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载体平台奖励制度。建成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创新创业平台、技术创新创业平台和“孵化器”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建站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激励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一支优秀企业家队伍。被评为自治区“草原英才”、“乌兰察布优秀人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实施中青年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后,仍回我市工作满5年以上,其学习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按硕士80%、博士100%的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制度。每年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草原英才”、乌兰察布优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乌兰察布人事人才网》和《乌兰察布政府网》发布全市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抽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资质、资格、预期效益等进行审核、评估、认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依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人才作用发挥情况做好服务、管理、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前,将考核评估结果书面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