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30 市/区/县级人才政策整理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委办发〔2015〕34号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
(共22项)
目 录
一、《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2.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3.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4.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5.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6.大连市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引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2.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
3.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4.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5.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
6.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三、《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2.大连市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3.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4.大连市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遴选实施细则
四、《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五、《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2.大连市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
3.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
4.大连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
5.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实施细则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给予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顶尖及领军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每年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获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获评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主要包括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市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我市新获评的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包括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
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经历;
5.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或EI论文5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3项(排名前2位);
(3)省级以上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
大连市青年科技之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研究成果能与我市相关科技企业对接;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工作3年以上;
3.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EI论文3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1项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3位);
(3)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含行业)科技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市级以上创新团队骨干成员。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奖励、论文、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在连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人才申报计划,由本单位初审后行文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人才申报计划,按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顶尖及领军人才,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7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中青年创新人才,成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领军及更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资金支持;列入计划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创新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连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5年,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二)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五)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如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创业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领域团队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平台和项目,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每年遴选支持创新团队20个,支持周期3—5年,每个团队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5年内由企业引进和培养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为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
(二)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
(三)团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和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团队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
(五)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
(六)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七)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学位、职称、专利、论文、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如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产业化配套、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团队核心成员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要求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领域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
(一)前期准备。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和人才开发部门可根据目录,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人才引进和储备计划。在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目录为参考,及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形成人才培养与紧缺人才开发的有效互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目录,确定人才引进、猎头等业务的工作重点。
第八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录的,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可增补或修改。
第九条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薪酬补贴,补贴周期为5年。全市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凡岗位需求为“一般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岗位需求为“比较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有助于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非常紧缺”人才,其低、中、高级别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万元、5万元、6万元。
第十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程序:
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发布开展上年度紧缺岗位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被正式认定为我市上年度紧缺人才的所在单位可进行申报。
1.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大连市重点产业引进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加盖行政印章,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合法居留手续、大连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缴纳保险证明(需包含申请日期上月缴费信息)、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统一到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申报(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申报薪酬补贴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核并组织专家遴选,遴选通过的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通知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经紧缺岗位人才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发放和管理:
1.薪酬补贴在申请人员公示结束后按年计发,享受补贴期限为5年。市人社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遴选通过的上年度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名单,薪酬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市人社局统一发放。
2.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一个发放年度期满当月,市人社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具体考核由人才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填写上年度考核情况,包括紧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单位考评意见等,加盖行政印章后报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考核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3.考核表逾期未报的,暂停发放年度补贴。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社局审定后,停发年度补贴。
4.对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按年度建立人才资料库,实行年度分类动态管理。
5.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发放年度期满,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和下年度补贴执行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紧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申报、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期内,离开本单位或本单位紧缺岗位的,以及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下年度不再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引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发挥引智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以下简称“海聚计划”)是指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连创新创业而实施的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具体引智项目聘请的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台港澳专家及具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的华裔专家。
第四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是指为扶持和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等发展所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的总称。
第五条 通过实施“海聚计划”,遴选支持我市各类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成果10项,每年引进海外优秀专家1000人次。
第六条 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组织、征集和汇总;
(三)“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资金资助计划;
(五)“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六)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编制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开展本地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主要扶持领域:
(一)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装备制造、港口航运、冶金化工、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金融、物流、物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兴服务业项目;
(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和工厂化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五)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项目。
第十一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配套项目。是指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总量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对配套经费额度低于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的,按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进行配套。
(二)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8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三)专项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重点产业的某一领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5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20项。
(四)常规项目。是指促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研发,对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管理问题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70项。
(五)引智成果推广项目。是指经过1年以上孵化、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成效显著的引智成果(特别是农业成果)推广类项目。给予成果推广单位每项3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第十二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并能同时配备充足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海外专家开展研发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四)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二)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级人才;
(四)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优秀专家。
第十四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立项流程:
(一)项目征集。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批复我市各类引智项目计划情况,组织征集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
(二)项目评审。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大连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本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四)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正式下达我市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根据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如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专家变更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应在30日内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履行变更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将项目总结、经费决算材料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经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年度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总结决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二)外国专家来连工作证明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国际机票和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获批国家和省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市计划的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项目研发和专家技术指导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列入市计划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引种、试验、扩繁、示范、培训、资料和技术服务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成果推广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获批国家引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海聚计划”的引智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项目申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担部分,通过年末结算划转。执行中,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引智项目;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的认定范围为:国家和省引智项目专家、市“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荣获各级政府“友谊奖”的专家。被认定为海外优秀专家的,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可为其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和各级政府“友谊奖”;对荣获大连市政府“星海友谊奖”的专家,每人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持非“Z”字签证入境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将优先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为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缴费额度的50%给予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保费额度的50%给予商业补充保险补贴,保费额度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相关资助政策,建立促进本地区引智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人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引领作用,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坚持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单位双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参加选拔的高技能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在我市社保缴费时间为准)在我市工作。
第三条 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办人;
(四)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四条 申报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内全职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四)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五)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五条 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提请申报时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国税、地税年纳税额合计200万元以上;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
(三)高职院校、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申报受理。用人单位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同时向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提交文本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书》(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培养或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技能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中,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号码;
3.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公办职业院校无需提供)、院校办学许可证、国税和地税开具的纳税证明;
4.高技能人才与培养或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另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柔性引进的以护照居留累计时间计算;
5.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提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等。
(二)审查推荐。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级推荐,需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与《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市人社局。
(三)评审遴选。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择优确定拟入选高技能人才建设计划人选。
(四)社会公示。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
第八条 每年选拔用人单位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含柔性引进5名),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需要的高技能人才100名。
第九条 高端高技能人才属用人单位培养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自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可一次性发放1—3万元薪酬补贴。
属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全职引进的,满足对应专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3万元薪酬补贴。
第十条 对确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能人才类评选表彰,优先推荐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多项技能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选拔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一览表
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对接,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融合,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是指在连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生的专业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具体承接专业实训工作,并作为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 公共实训项目实行专业项目和在校生专业对接实施制度。市人社局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年度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结合学校对应专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供对应专业在校生数据。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公共实训基地承训能力,将实训项目和具有对应关系的学校专业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在校生选择。
第五条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领技能实训课时电子券(以下简称“实训券”)。在校生只能在毕业前一学年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关的一次项目实训。
(一)“实训券”的申领。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的“在校生实训”窗口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自行录入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年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未注册的“实训券”。
(二)“实训券”的使用。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自主选择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首次使用“实训券”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实训券”注册码,至承训公共实训基地正式注册。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设备读取电子记录,形成“在校生实训登记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与在校生签订实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校生完成实训课时、通过结业考试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实训开班。公共实训基地在申请实训在校生与实训设备达到匹配值后,即可配备实训指导教师,申请备案、开班实训。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供在线联网的指纹记录设备用于记录参训人员实训课时,每45分钟核定为一个课时,每天实训不能超过8个课时。如有实训指导材料,应免费发放给参训在校生。
(四)实训过程。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实训场地、设备、仪器、材料、指导教师及时到位,认真实施实训计划。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习场所公开警示。实训期间,公共实训基地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参训在校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约定在公共实训基地期间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五)实训结论。在校生实训课时修满应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通过由市人社局核发实训(培训)证书。其中: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申领要求的,须同时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实训满意度调查。在校生实训结束后,需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结合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安排、实训师资、实训场地、实训效果等项目自行选择认可的条目。汇总后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将作为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七)实训意外保障。公共实训基地对在基地参加一、二产类实训的在校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加强对在校生实训的监督工作,保证政府补贴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补贴资金风险。
(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要指定专人,利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核查,结合系统指纹记录数据对实训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的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监督管理。
(二)公共实训基地须配置影像记录设备对实训现场进行同步记录。
(三)实训课时结束,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将取得实训(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在校生信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在参训在校生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公示通过后,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领资金请求。申请通过后,公共实训基地持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校生实训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专业实训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意外伤害险缴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每季度末将审核汇总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发给各地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拨付后,各地区人社部门按季度将拨付凭证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市人社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各地区当年实际补贴情况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人社局应与所有承训的公共实训基地签订《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公共实训基地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事项忠实履行,承接好政府补贴在校生的专业对应实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社局每年要对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绩效评估,评估达标后续签《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 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 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职业院校广大师生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主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申报的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兼职专业”),遴选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兼职教师”)。
第三条 兼职教师遴选程序:
(一)发布条件。每所职业院校根据开设专业实操师资情况,结合对企业技术支持的需求程度,上报3—4个兼职专业,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筛选、汇总后向社会发布。
(二)推荐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遴选条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个人或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三)资料审核。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四)遴选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笔试、面试。
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9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倡导租赁住房居住模式,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展壮大住房租赁企业。
1.发挥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作用。坚持企业主体运作和市场化运作,不断提升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以及自然人设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房屋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房屋局)
2.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租赁住房,增加市场供给,稳定住房租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起到“稳定器”“压舱石”的作用,引领和带动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房屋局)
3.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经纪服务质量,不断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二)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4.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编制租赁住房供应计划(2018-2020年)。建立租赁住房地价评估体系,合理控制土地出让价格,提供适量的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用于建设租赁住房。重点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区域,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5.配建租赁住房。继续做好租赁住房配建工作,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设定配建规模和布局,适时研究调整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加强配建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探索配建租赁住房规模化经营,加快配建租赁住房入市。(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6.改建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要求,保证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用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不允许分割出售。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水、电、气、供热等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的最低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自来水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燃气集团、市供热办)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7.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进一步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实施政府补贴政策。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市内四区购买3套以上(含3套)40年产权公寓并持有5年以上的,市政府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在其他区市县、先导区购买的,所在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9.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保障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具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地无住房(产权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的信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同时,保障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在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卫生医疗、计划生育、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法律援助等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0.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奖励资金。2018-2020年,市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奖励扶持住房租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引导、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制定。(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
11.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对提供租赁住房房源或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探索发行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大连证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12.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4400元。在房屋登记、转让、租赁等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联网,满足联网审核的前提下,可通过大连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住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助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房屋局)
13.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居住,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将住房储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住房储蓄专业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行政资源配置、住房保障类资金归集与托管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与运营管理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按规定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
14.加大引进人才租房支持力度。将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租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提高到100平方米。对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大专和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900元,租金补贴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承担,并根据租赁市场和人才引进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辖区政府和引进人才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5.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为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利。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一站式集中服务。通过住房租赁行业的全方位数据收集,实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动向实时监测,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四)加强政策制度建设,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16.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政策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出的政策措施,围绕本意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17.加强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将住房租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各方管理力量,做好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
18.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国土房屋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行政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9.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融资等行为,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屋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租赁产业这一新的经济增长极的发展潜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的支持政策及具体措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和宣传,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9、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
创业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大委发〔2015〕8号
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助推我市“两先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连创新创业,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科技人才创业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海外优秀专家集聚5项专项计划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条 通过实施本规定,做大人才增量、做优人才存量,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到2020年,支持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120名,培养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上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储备人才660名,支持取得先进科技成果、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带动我市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创业人才120名、创新团队120个,引进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1200名,支持海外引智项目600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精英和企业家。
第四条 实施本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增强人才体制机制灵活度和人才政策开放度,最大限度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造力。
(二)整体规划,打造品牌。统筹设计,集成现行政策,实施专项支持计划,发挥整体竞争优势,构建统分结合、纵横配套的人才政策体系,打造大连人才工作品牌。
(三)产业集聚,高端引领。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和领域,引进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和创业型人才,发挥创新创业示范作用。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五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鼓励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支持人选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人选等。 给予高层次人才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每年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年龄分别不超过40周岁和35周岁。 获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获评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条 实施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5年。支持人选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
入选项目在支持周期内,给予总额1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七条 实施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平台和项目,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每年遴选支持创新团队20个,支持周期3—5年。创新团队应有承担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核心成员5人以上且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
入选团队在支持周期内,给予总额100—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条 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面向石化、装备制造、造船、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金融、期货交易、软件和信息服务、旅游、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行业和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建立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年度发布制度。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岗位需求程度达到“一般紧缺”以上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岗位需求“一般紧缺”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岗位需求“比较紧缺”的,补贴标准为15万元;对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非常紧缺”人才,补贴标准为20—30万元。
第九条 实施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拥有先进科技成果和管理理念、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及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证的华裔专家。海外优秀专家应与引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原则上每年累计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年引进各类海外专家1000人次,其中优秀项目专家500人次;遴选支持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项目成果10项。 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立项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低1:1资金配套支持。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资金支持。对引进专家针对性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解决企业发展技术瓶颈问题的中小企业项目,每项给予10—20万元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较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我市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的专项项目,每项给予30—50万元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掌握世界前沿技术,引领和带动作用显著,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挥重大作用的重点项目,每项给予 80—100万元资助。同时,对于引智成果突出,创造效益明显的项目,将在项目研发周期内给予持续支持。鼓励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对引进专家层次较高、成果示范推广价值较大、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每项给予10—20万元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成果带动作用突出、示范推广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每项给予30—50万元资助。
第三章 配套服务
第十条 完善“科技指南针”线上线下服务载体建设,建成汇聚知识、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为全市科技型创新企业和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金融、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创业孵化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一)科技创新平台。在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建设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获批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建站资助。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培育协同创新基地,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协同创新。
(二)资源共享平台。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分析检测试验、科技文献查询检索等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营。发挥“科技指南针”服务平台载体作用,注册会员可免费使用万方数据资源。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可享受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贴。
(三)科技金融平台。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促进科技与金融合作对接。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政府首批出资2亿元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担保、科技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开发和应用。
(四)创业服务平台。推进科技创业导师行动计划和国家级标杆孵化器培育计划,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持续推进机制和全程孵化体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的,给予20—50万元孵化补贴;遴选创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及时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居留证件或签证等相关手续。海外优秀专家持非“Z”字签证入境的,如需在连长期工作,可不受签证种类限制,直接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可办理2—5年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方面服务。海外优秀专家长期在连工作服务,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缴费额度50%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保费额50%的商业补充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整合人才公共服务资源,构建宣传、服务和招聘一体化的服务体系。
(一)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为高层次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落户办理、居留许可、档案管理、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二)发挥“海创周”引才纳智平台作用,拓展“政校企”招聘协作平台,与国内重点城市及高校建立信息发布协作体。针对重点产业、行业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需求,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赴国内外招聘。
(三)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业务,招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连创新创业。每成功推荐一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10万元奖励。设立外埠引才工作站或联系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建站资助。
第十四条 围绕高层次人才流动配置、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产学研合作、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等,推进人才管理领域改革创新。
(一)建立健全人才奖励荣誉制度。设立大连人才功勋奖,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每3年选拔奖励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每人给予30万元津贴;选拔市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每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津贴;选拔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每人给予2万元津贴;实施“星海友谊奖”评选表彰,获评国家及省、市“友谊奖”的,每人给予1万元津贴。
(二)入选本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及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重点支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且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可即时办理考核认定;在市属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经本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依据。
(三)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分别建立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保障本规定的实施。享受本规定财政扶持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在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规定有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估与人选退出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评价、激励人才。坚持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对作用发挥不明显或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取消对其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面向海内外宣传推介大连人才工作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突出事迹宣传,营造全社会爱才识才用才重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全职引进,一般是指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柔性引进,一般是指不转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层次人才到北三市、长海县创新创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入选本规定的专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企业博士后人才集聚”、“高端医学人才引进”等重大政策所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连创新创业,比照享受本规定配套服务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连创新创业,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助推我市“两先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和运行监测系统,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形成引进渠道广泛、培养方式多样、使用绩效显著、具有大连特色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证书。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完善职业培训体系,适应全民技能提升和产业经济发展要求,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目标,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五条 支持在连用人单位培育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和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等高端高技能人才。每年遴选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根据培养层次,5年期内,每人每年补贴2.4—6万元。
第六条 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实训基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储备培养工作。获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其中组织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实训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立项建设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综合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组织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结合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开展实训(实习)工作,凭课时券实训,结业、取得对应专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1500元实训补助,其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全额鉴定补助,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鼓励中等职业院校做精做大做强。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中等职业院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享受补助。加强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力度,将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教师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专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业建设补贴。
第八条 推进职业院校教学机制创新,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探索建立新型企业学徒制模式下的“校企共同体”。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投资互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员工培训模式对学生开展职业训练,实行校企“双导师”制。市财政比照县区立项建设的综合公共实训基地标准给予生产性实训基地设备补贴。职业院校执行核定的实习实训计划,生产中产生的材料消耗,可给予适当补助。提高职业院校实训教师的待遇和在师资中的比例,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实训教师受聘期间,比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关待遇。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推进我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对一次性输送200名以上高级工,与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须参加我市社保缴费)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给予职业院校奖励,每所院校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第九条 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进修深造。每年组织实施高端高技能人才技能操演四次,根据操演职业(工种),每次给予5万元操演经费。每年遴选10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进修深造,每人次最高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组织和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家和省级技能大赛,组织遴选高技能人才参加市级以上大赛的赛前集训。对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六名的选手,一次性给予1—1.5万元奖励,授予选送单位“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荣誉称号,对选送单位为职业院校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前六名的选手,一次性给予2—2.5万元奖励,授予选送单位“大连市高技能人才优秀培育基地”荣誉称号,对选送单位为职业院校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引 进
第十一条 支持我市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领办人、大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掌握一流技术技能,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两倍。
第十二条 每年遴选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全职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的薪酬补贴;自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可一次性发放1—3万元的薪酬补贴。
第十三条 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可组织用人单位赴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对应专业满足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每年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全职引进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对应水平的,每人每年给予2—3万元薪酬补贴。
第十四条 加强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引才,鼓励外市各类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对一次性输送40名以上高级工或2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来我市,与规模以上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须参加我市社保缴费)的,分别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到北三市、长海县工作,其享受薪酬补贴的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全职引进,一般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柔性引进,一般是指不转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引进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技能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吸引更多创业型人才在我市创业兴业,增强经济活力、增加岗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向创业型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帮扶创业型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章 搭建孵化平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应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要素集聚、市区联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构建创新创业新机制、搭建创新创业新平台。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重点产业园区要通过自建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新建一个50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围绕区域产业优势和紧缺人才,建设一个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其他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一个10000平方米以上,承载力强、功能健全、服务规范的区域性创业孵化平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开放创新创业平台,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场地资源,盘活仪器设备,创新孵化模式,优化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机制,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突出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和创业资源集聚。
第五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根据创业孵化服务实绩等情况分别认定为AAA级、AA级、A级。
第三章 开展孵化服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特色服务相结合,从创意性设想到产业协调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多层次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创业型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七条 邀请企业家、行业领军者、职业经理人、创投专家等人员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全市创业导师库,对创业型人才分类、分阶段提供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指导服务实绩等情况给予相应交通伙食费补贴。
第八条 创业孵化平台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设创业大讲堂、举办创业沙龙、选树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二)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举办专题讲座和创业论坛,有效提升创业型人才创业能力;
(三)建立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平台;
(四)建立创业型人才资源库,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运营团队;
(五)通过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互联网金融等方式,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
(六)免费提供基本的办公经营场地、物业服务和用于孵化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试验试制设备等;
(七)组织专业机构和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市场拓展、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
(八)搭建各类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对接合作、宣传推广等;
(九)创业型人才需要的其他孵化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窗口、采取上门服务和网上申报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为创业孵化平台及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条 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
对孵化期满的企业,创业孵化平台应协助做好登记变更、产业园区对接等工作,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跟踪指导。
第四章 完善孵化政策
第十一条 对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时市政府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符合产业条件和紧缺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创业型人才、在孵企业和创业孵化平台符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和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及税费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条件的,各级科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创业扶持基金,成立创业扶持基金业务管理机构,搭建起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融资平台,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创业扶持基金由金融机构按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放大10倍建立。公共风险补偿资金首期由市政府注入3000万元,根据创业扶持基金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额度;在孵企业按其实际获得贷款额2%的比例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五条 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第五章 健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创业型人才中止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给予个性化就业服务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孵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创业孵化各项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 第五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 房源安排
第六条 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 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
(一)现有房源。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或改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四)市场租赁住房。人才可自行到租赁市场租住房屋,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八条 列入市住房保障计划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上述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各层次各级别人才的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认定,并对社会公布,以上住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内四区政府及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市租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人才租金补贴标准。市租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浮部分由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人才住房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对各类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市人社局转送的人才名单进行备案,若无异议,加盖备案印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回执返回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回执后,打印《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发放通知单》,分发至申请人,申请人领取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资金,并将其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安家费一次性发放。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对于已处于市住房保障轮候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人社局提供具体认定名单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优先安排。对新申请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安排,摇号确定住房保障对象。领取补贴时申请人须仍在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屋局应根据市人社局的年度计划,概算人才住房资金额度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确保年度补贴资金按时发放。
第五章 人才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由所属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物业费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保障对象应当自觉、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设置制约和退出机制。
(一)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每年对申领购房补贴、租用人才公寓、申领租金补贴的人才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核实,加强资格条件的复核,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
人才公寓实物配租的承租人不在连工作和生活或人事关系调离我市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时,按本办法实施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予以财政补贴,抵顶购房款。
第十九条 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参照市内四区制定各自的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对北三市、长海县引进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员等人才,住房政策可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做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各项人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服务管理,主要包括确定人才分类,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居留落户、人事代理、医疗保健以及工商登记、税收办理、资金支持等事项的服务管理。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三条 确定人才分类和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等。
(一)高层次人才。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系统的、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以及在科学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具体可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进行认定。根据紧缺程度,具体分为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每个层次按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历等进行分级。
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及以下三个级别。没有评定职称的,根据学历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技能人才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三个级别。没有评定等级的,根据任职年限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学位分为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以下三个级别。
(三)其他人才。指我市各行业人才队伍中,除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四条 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采取集中受理需求事项、统一对接职能部门、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服务模式,构建“一体化服务、一站式受理”的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落实人才应享受的政策待遇,解决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简化办事程序,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为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第七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设立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本地区涉及人才政策待遇落实的相关部门,为人才提供服务和政策咨询。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要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与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对接,为人才政策待遇落实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服务内容主要有: (一)住房保障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等提供服务保障。 (二)子女就学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在子女入读小学、初中、高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配偶就业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随迁配偶,在转任、选聘手续办理上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用人单位自主落实安排人才配偶就业。 (四)居留落户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优先办理持“Z”字签证入境高层次人才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手续。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才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五)人事代理服务。在服务项目范围内,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优先为有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医疗保健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等,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方面服务。 (七)工商登记服务。对人才申办的企业,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八)税收办理服务。对于创业人才,开辟办税绿色通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九)资金支持服务。对于人才创新创业、生活保障等方面,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 (十)其他服务。涉及人才服务的其他事项,统一纳入人才服务窗口办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才服务窗口按照“一口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反馈、统一办理、全程跟踪”的方式,坚持首问负责制,为人才提供“一站式、全程式、保姆式”服务。
(一)一口受理。在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递交的人才服务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由人才服务窗口跟踪落实直至办理完结。
(二)联合预审。人才服务窗口将申请事项和有关材料递交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
(三)集中反馈。人才服务窗口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意见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
(四)统一办理。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
(五)全程跟踪。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完成后,由人才服务窗口将办结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不能自行办理或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应做好与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委组织部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国税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抓好落实。住房保障服务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落实;子女就学服务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配偶就业、人事代理服务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居留落户服务由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医疗保健服务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工商登记服务由市工商局负责落实;税收办理服务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资金支持服务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人才服务的其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评估机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相关部门、人才服务窗口及用人单位的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各项服务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省政府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印发